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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陳碧珠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陳碧珠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丙九十二執一六七一字第○一一一八號函、拘提報告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陳碧珠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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