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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丁字第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丁九十二執一六九三字第一八一二三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上述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文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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