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聲,109,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號),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執聲戊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一年六個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號判決書一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免予繼續執行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一份、受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三紙在卷,經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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