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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劉治成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劉治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劉治成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丁九十二執一六七二字第一八一二六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劉治成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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