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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戊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戊九十三執六六字第00六六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上述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文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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