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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董 憲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董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董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丙九二執一五一九字第一六一二三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雲執章九二執助七三八字第○三○九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件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董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燦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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