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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四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在案,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已屆滿一年六月,其成效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在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該所函送之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之執行報告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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