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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二月及一年二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文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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