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聲,59,2004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丁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因犯誣告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甲○○因犯侵占罪及誣告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五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毆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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