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聲,60,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甲○○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該案業經判決確定,,經合法傳喚,被告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經該署拘提亦未獲,此有送達回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表,及司法警察回覆拘提結果之報告書二份在卷可稽。

另經該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苗檢惠戊九十二執一六六二字第一七八七五號函具保人乙○○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前,協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獲置理,足認被告甲○○確係逃匿屬實,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依法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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