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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因犯毀棄損壞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因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甲○○因犯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及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及一年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毀棄損壞罪之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公共危險罪之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燦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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