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聲,73,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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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號、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九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貳支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前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判決,業經判決確定,而本案與該前案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十字弓二支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號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扣案之十字弓二支,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十字弓二支,經鑑定後認係違禁物品,而聲請單獨沒收,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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