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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該案業經判決確定,經合法傳喚,被告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本院拘提亦未獲,此有送達回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司法警察回覆拘提結果之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
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苗檢惠丁九二執一一五○字第一八二七九號函具保人乙○○應通知或帶同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獲置理,足認被告甲○○逃匿屬實,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依法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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