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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乙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乙九二執保醫二字第一六六七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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