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聲,83,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妨害兵役罪備註欄之南投地院九十二年投刑簡字第二三九號應更正為南投地檢九十二年執他字第七八二號),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文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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