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3,聲,94,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甲○○因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七月、三月及四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恐嚇罪罪名部分應更正為恐嚇取財罪),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文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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