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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二五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苗警栗刑字第○九三○○○二一二八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查獲時間: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二十二時十分許。
㈡地點:苗栗縣苗栗市○○路六十五號對面路邊。
㈢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販賣易燃、易爆如主文所示物品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㈢照片四幀。
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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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查 獲 爆 竹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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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追日多節式火箭 │一盒(四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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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巨龍回聲炮 │三包(三百八十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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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超級響尾蛇 │一包(一百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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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喜年來 │一盒(十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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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帶響吐珠 │二十八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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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閃電雷 │二盒(四十五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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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五六○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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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炫彩笛音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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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ㄅ一ㄤˋ ㄅ一ㄤˋ珠 │二盒(十六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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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無敵轟炸機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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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黃金閃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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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無敵玉玲瓏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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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龍獻瑞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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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神來臨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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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響音嘉年華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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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響音彩花筒 │二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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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霹靂火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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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魔之火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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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小天蛾 │二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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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火樹銀花 │一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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