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撤緩偵字第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持有毒品數量尚微、犯罪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九九○○○○六一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