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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將其收押後,自94年1 月26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又自94年3 月26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又自94年5 月26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黃 怡 玲
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 明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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