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撤緩,23,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7月31日以92年度苗簡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於92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9月17日更犯贓物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4年5月13日以94年度苗簡字第3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6月6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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