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易,116,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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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乙○○
被 告 甲○○
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甲○○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以其有逃亡之虞而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乙○○為被告之配偶,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在卷足參,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

而本院審酌被告如以三萬元具保,即可確保本案審判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張 文 毓
法 官 黃 怡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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