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易,137,2005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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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1 號、94年度偵字第384 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817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丁○○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4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上開2 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89年12月6 日經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於90年6 月5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

㈡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9 次竊盜犯行,其竊盜之共犯、被害人、時間、地點、手法、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9 次竊盜犯行之證據,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量刑理由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且所竊之物價值不斐,對社會秩序影響甚大,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協同警方將部分竊取後棄置之車輛尋回,降低被害人之損害,足認被告有悔悟之心,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雖公訴人求處被告有期徒刑3 年6 月,然綜合前揭情狀,認公訴人求刑稍嫌過重,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編號1
共犯:無
被害人:甲○○
時間:93年9 月10日18時許
地點:苗栗縣頭份鎮○○路與建國路口
手法: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危險性之螺絲起子1 支(已丟棄,未扣案),竊取車牌號碼:AJ9-301 號重型機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AJ9-301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張敬悅、黃鈴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817 號卷第30頁)④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94年度偵字第817 號卷第35頁)
⑤查獲現場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817 號卷第33、34頁)
編號2
共犯:無
被害人:庚○○
時間:93年10月中旬某日晚間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里○○街21鄰9 號前
手法:見車牌號碼:QK5-222 號輕型機車電門插有鑰匙,即以該鑰匙發動電門而竊取該機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QK5-222號輕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384 號卷第33頁)③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1 紙(94年度偵字第384號卷第34頁)
編號3
共犯:張敬悅
被害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時間:93年11月7 日5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國家衛生研究院公園造景工地內手法:張敬悅徒手竊取銅線,丁○○在後方整理
所得財物:裸銅線18點8 公斤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同案共犯張敬悅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證人即被害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景觀工程師子○○於警
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
度偵字第384 號卷第36頁)
④案發現場及查獲時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384 號卷第28至30頁)
編號4
共犯:無
被害人:自小貨車所有人為順彬建材行,現為辛○○○使用時間:93年12月9 日1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里○○街45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LN-6733號自小貨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紙(94年度偵字第251號卷第41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1頁上方)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5
共犯:無
被害人:己○○
時間:93年12月9 日2 時許
地點:苗栗縣頭份鎮○○里○○路439 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Q9-4128號自小貨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號卷第45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1頁下方)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6
共犯:無
被害人:自小客車所有人為萬隆陶藝有限公司,現為丙○○使用時間:93年12月24日1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里○市路○ 段與大營路口附近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EY-4195號自小客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50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2頁上方)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7
共犯:戊○○
被害人:癸○○
時間:94年1 月1 日1 時許
地點:新竹市○區○○里○○路126 號前
手法:戊○○在一旁把風,丁○○則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IV-0532號自小客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52頁)③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54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8
共犯:無
被害人:壬○○
時間:94年1 月8 日1 時許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市○○里與光復路口天橋下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得手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LY-8438號自小貨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60頁)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62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2頁下方)
⑤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9
共犯:無
被害人:乙○○
時間:94年1 月9 日11 時許
地點:苗栗縣三灣鄉永和村9 鄰上雙坑18號
手法:在屋外徒手竊取該屋之鋁門窗框條
所得財物:鋁門窗框條12條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65頁)③證人即被告變賣贓物之對象民皓企業有限公司經理鄧元
瑋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該公司收貨單1 紙(94年度偵
字第251 號卷第68頁)
④案發現場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3、74頁)及查獲贓物照片1 幀(94年度偵字第251 號卷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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