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易,185,2005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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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輔 佐 人 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4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8 所示之8 次竊盜犯行,其竊盜之被害人、時間、地點、手法、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8 所示之8 次竊盜犯行之證據,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宣告緩刑並付保護管束之理由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協同警方將所棄置之機車尋回,降低被害人之損害,足認被告尚有悔悟之心,另被告於案發時為台中縣玉山高中在學學生,有該校學生證影本1 份在卷可考,為使被告得以繼續升學完成學業,本院綜核上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且依其所犯情節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款、第93條第1項。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1
被害人:辛○○
時間:93年11月上旬某日22時許
地點:新竹市○○路「中興百貨」旁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HNH-510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74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偵卷第75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2
被害人:機車所有人為林文進,現為丁○○使用
時間:93年11月22日22時許
地點:新竹市○○街34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HTJ-030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42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偵卷第47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3
被害人:機車所有人為羅竹桃,現為壬○○使用
時間:93年12月13日21時許
地點:新竹市○○街216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MWV-319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43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偵卷第48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4
被害人:癸○○
時間:93年12月19日22時許
地點:新竹市○○路16巷16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JQ3-690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44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偵卷第49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5
被害人:機車所有人為蔡雅婷,現為甲○○使用
時間:93年12月29日21時許
地點:新竹市○○路○ 段678 號「國泰醫院」側門口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FG5-775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45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偵卷第50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6
被害人:乙○○
時間:93年12月30日22時許
地點:苗栗縣公館鄉館東村「公館鄉農會」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IJX-331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46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偵卷第51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7
被害人:戊○○
時間:94年1 月8 日22時許
地點:新竹市火車站附近之停車場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MWP-731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66頁)
③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1 紙(偵卷第54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編號8
被害人:己○○
時間:94年1 月11日22時許
地點:新竹市○○路16巷16號前
手法: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行竊
所得財物:車牌號碼:HMJ—222號重型機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證據: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②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並有其出具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卷第41頁)
③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
資料1 紙(偵卷第52頁)
④扣案之鑰匙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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