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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告乙○○、甲○○共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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