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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因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7 月25日借被告執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判處的竊盜案有期徒刑8 月(刑期至95年2 月22日止),羈押之原因消滅,被告自94年7 月25 日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玟 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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