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4,簡上,1,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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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苗栗簡易庭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黃 怡 玲
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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