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5,交易,68,2006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 志 宏
法 官 羅 貞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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