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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1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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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民國95年3 月3 日所為處分(案號: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 號),聲明異議。
茲查該異議人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之犯罪、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疑,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 月31日提起公訴,目前繫屬本院審理中,有95年度偵字第689 號起訴書及本院查詢紀錄表可稽,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本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在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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