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5,易,128,200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被 告 壬○○ 40歲民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4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辛○○、壬○○、甲○○、乙○○、丁○○、庚○○、戊○○、己○○、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吳 國 聖
法 官 呂 曾 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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