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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戊○○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805號、95年度偵字第628 號),及移送併辦審理(95年度偵字第2024、2805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42 、3339、13385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小油壓剪壹支沒收。
戊○○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小油壓剪及鑰匙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目的,基於連續犯罪的意思,先後連續5 次,獨自一人或與戊○○等人有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壹所列的時間、地點,以徒手或持客觀上足對於人身安全構成威脅之兇器(詳細情形如各附表犯罪方法欄所載),竊取丙○○等人(詳如各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如附表壹所示的財物。
後來都經由警方循線查獲。
(二)戊○○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目的,基於連續犯罪的意思,先後連續3 次,獨自一人或與乙○○等人有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貳所列的時間、地點,以徒手或持客觀上足對於人身安全構成威脅之兇器(詳細情形如各附表犯罪方法欄所載),竊取丙○○等人(詳如各附表被害人欄所示)如附表貳所示的財物。
後來都經由警方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各次犯行的證據,其證據名稱已分列於附表壹、貳各次犯行之後,詳見附表中證據名稱欄所示。
(二)另關於被告有累犯情形之證據,其名稱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第56條、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 、2 、3 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志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95年度易字第245號犯罪事證暨成立罪名一覽表
附表壹:
┌──────────────────────────┐
│本案或併辦及其偵查案號 │
├─┬───┬───┬───┬──────┬─────┤
│編│ 犯罪 │ 犯罪 │被害人│ 犯罪方法 │所得財物 │
│ │ 時間 │ 地點 │ │ │ │
│ │(民國│ │ │ │ │
│ │) │ │ │ │ │
│ ├───┴───┴───┴──────┴─────┤
│ │證 據 名 稱 │
│號├────────────────────────┤
│ │成 立 罪 名 │
├─┴────────────────────────┤
│本案部分(95年度偵字第628號) │
├─┬───┬───┬───┬──────┬─────┤
│ │94年11│苗栗縣│丙○○│與戊○○基於│冷氣機室外│
│ │月11日│苑裡鎮│ │犯意聯絡,由│機2 台、酒│
│ │或12日│福田里│ │戊○○持自備│櫃、沙發各│
│ │夜間11│福田79│ │客觀上可供兇│1 組、抽油│
│ │時許 │-6號 │ │器使用之鐵撬│煙機、瓦斯│
│ │ │ │ │(未扣案)及│爐各1 台 │
│ │ │ │ │由乙○○自備│ │
│ │ │ │ │小油壓剪(經│ │
│ │ │ │ │扣案),破壞│ │
│一│ │ │ │為安全設備之│ │
│ │ │ │ │氣窗後侵入竊│ │
│ │ │ │ │取右列物品。│ │
│ ├───┴───┴───┴──────┴─────┤
│ │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
│ │2、共同被告戊○○於警、偵中之證述及本院審理中之 │
│ │ 自白。 │
│ │3、被害人丙○○於警、偵中之證述。 │
│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1月24日刑紋字第094│
│ │ 0000000號鑑驗書。 │
│ │5、現場照片共10張。 │
│ │6、扣案之小油壓剪1支。 │
│ ├────────────────────────┤
│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刑法│
│ │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 │
├─┴────────────────────────┤
│備註:被告乙○○所為連續各犯行中,以本案情節最為嚴重│
│,故以本案所犯論以連續犯。 │
├──────────────────────────┤
│本案部分(94年度偵字第4805號) │
├─┬───┬───┬───┬──────┬─────┤
│ │94年11│台中縣│友嘉實│獨自一人翻越│角鐵2塊 │
│ │月29日│大甲鎮│業股份│「友嘉實業公│ │
│ │凌晨1 │日南里│有限公│司」之圍牆,│ │
│ │時50分│工七路│司 │侵入「友嘉實│ │
│ │許 │5號「 │ │業公司」附連│ │
│ │ │友嘉實│ │圍繞之土地內│ │
│ │ │業公司│ │,徒手竊取上│ │
│ │ │」 │ │漆後晾乾中之│ │
│二│ │ │ │角鐵。 │ │
│ │ │ │ │ │ │
│ ├───┴───┴───┴──────┴─────┤
│ │1、被告偵、審中之自白。 │
│ │2、被害人即友嘉實業公司襄理己○○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
│ │3、報案人葉金奎於警詢中之指述。 │
│ │4、查獲現場及物品照片共19張。 │
│ ├────────────────────────┤
│ │踰越牆垣竊盜罪(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 │
│ │ │
├─┴────────────────────────┤
│併辦部分(95年度偵字第6542號) │
├─┬───┬───┬───┬──────┬─────┤
│ │94年12│台中縣│辛○○│利用鑰匙未拔│車牌號碼H8│
│ │月10日│大甲鎮│ │下而將車啟動│-4960號自 │
│ │7時許 │通天路│ │後駛離。 │小貨車 │
│ │ │270號 │ │ │ │
│ │ │前 │ │ │ │
│ ├───┴───┴───┴──────┴─────┤
│ │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
│三│2、被害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述。 │
│ │3、查獲車輛認可資料。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4、查獲照片1張。 │
│ │5、扣案之鑰匙1 支。 │
│ ├────────────────────────┤
│ │普通竊盜(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94年12│台中縣│甲○○│與姓名、年籍│冷凍貨櫃門│
│ │月13日│清水鎮│ │不詳綽號為「│2片 │
│ │凌晨4 │中華北│ │阿文」、「阿│ │
│ │時18分│路50號│ │忠」之成年男│ │
│ │許 │「建成│ │子基犯意聯絡│ │
│ │ │貨櫃場│ │,由乙○○駕│ │
│ │ │」 │ │駛先前竊得車│ │
│ │ │ │ │牌號碼H8-496│ │
│ │ │ │ │0號 自小貨車│ │
│ │ │ │ │搭載「阿文」│ │
│ │ │ │ │「阿忠」2 人│ │
│四│ │ │ │至「建成貨櫃│ │
│ │ │ │ │場」,攀爬圍│ │
│ │ │ │ │牆侵入後,共│ │
│ │ │ │ │同徒手竊取王│ │
│ │ │ │ │錦郎所有放置│ │
│ │ │ │ │在上開貨櫃場│ │
│ │ │ │ │內之貨櫃門。│ │
│ │ │ │ │ │ │
│ │ │ │ │ │ │
│ ├───┴───┴───┴──────┴─────┤
│ │1、被告偵、審中之自白。 │
│ │2、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4、查獲現場照片4張。 │
│ ├────────────────────────┤
│ │踰越牆垣、結夥三人竊盜(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
│ │4 款) │
├─┴────────────────────────┤
│併辦部分(95年度偵字第2024、2805號) │
├─┬───┬───┬───┬──────┬─────┤
│ │94年4 │苗栗縣│庚○○│與鄒滄勝基於│馬達內銅片│
│ │月2 日│三義鄉│ │犯意聯絡,持│2 組及冷氣│
│ │下午15│西湖村│ │客觀上可供兇│機內銅管2 │
│ │時30分│36-1號│ │器使用之油壓│組。 │
│ │許行竊│之砂石│ │剪1 支(未扣│ │
│ │並於4 │場 │ │案)竊取右列│ │
│ │月3日 │ │ │物品。 │ │
│ │下午7 │ │ │ │ │
│ │時許再│ │ │ │ │
│ │進入 │ │ │ │ │
│五├───┴───┴───┴──────┴─────┤
│ │1、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 │2、共同被告鄒滄勝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述。 │
│ │3、被害人即砂石場管理人庚○○於警詢中之證述。 │
│ │4、證人即阿達麵攤老闆張明達及國泰旅社老闆何長泉 │
│ │ 警詢中之證述。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6、查獲現場照片12張。 │
│ ├────────────────────────┤
│ │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附表貳:
┌──────────────────────────┐
├─┬───┬───┬───┬──────┬─────┤
│編│ 犯罪 │ 犯罪 │被害人│ 犯罪方法 │所得財物 │
│ │ 時間 │ 地點 │ │ │ │
│ │(民國│ │ │ │ │
│ │) │ │ │ │ │
│ ├───┴───┴───┴──────┴─────┤
│ │證 據 名 稱 │
│號├────────────────────────┤
│ │成 立 罪 名 │
├─┴────────────────────────┤
│本案部分(95年度偵字第628號) │
├─┬───┬───┬───┬──────┬─────┤
│ │94年11│苗栗縣│丙○○│與乙○○基於│冷氣機室外│
│ │月11日│苑裡鎮│ │犯意聯絡,由│機2 台、酒│
│ │或12日│福田里│ │持戊○○自備│櫃、沙發各│
│ │夜間11│福田79│ │客觀上可供兇│1 組、抽油│
│ │時許 │-6號 │ │器使用之鐵撬│煙機、瓦斯│
│ │ │ │ │(未扣案)及│爐各1 台 │
│ │ │ │ │由乙○○自備│ │
│ │ │ │ │小油壓剪(經│ │
│ │ │ │ │扣案),破壞│ │
│一│ │ │ │為安全設備之│ │
│ │ │ │ │氣窗後,竊取│ │
│ │ │ │ │右列物品。 │ │
│ │ │ │ │ │ │
│ ├───┴───┴───┴──────┴─────┤
│ │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
│ │2、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之證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 │
│ │ 白。 │
│ │3、被害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
│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1月24日刑紋字第094│
│ │ 0000000號鑑驗書。 │
│ │5、現場照片共10張。 │
│ │6、扣案之小油壓剪1支。 │
│ ├────────────────────────┤
│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刑法第│
│ │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 │
├─┴────────────────────────┤
│備註:被告戊○○所為連續各犯行中,以本案情節最為嚴重│
│,故以本案所犯論以連續犯。 │
├──────────────────────────┤
│併辦部分(台中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33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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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0│台中縣│丁○○│與繆承芳、楊│電纜線33捆│
│ │月15日│大甲鎮│ │朝琛及黃茂周│(共重680 │
│ │19時30│建興里│ │3 人基於犯意│公) │
│ │分許 │「建興│ │聯絡,由黃鴻│ │
│ │ │砂石場│ │鈺與黃茂周共│ │
│ │ │」 │ │乘9H-6807 號│ │
│ │ │ │ │自小客貨車前│ │
│ │ │ │ │往後,再與先│ │
│ │ │ │ │到達之繆承芳│ │
│ │ │ │ │楊朝琛合力搬│ │
│ │ │ │ │運砂石場所有│ │
│二│ │ │ │之電纜線(由│ │
│ │ │ │ │繆承芳先行剪│ │
│ │ │ │ │下)至上開自│ │
│ │ │ │ │小客貨車後方│ │
│ │ │ │ │。 │ │
│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 │2、同案被告繆承芳、楊朝琛及黃茂周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其中楊朝琛及黃茂周並有偵訊供述)。 │
│ │3、被害人即砂石場管理員丁○○於警詢中之證述。 │
│ │4、證人林銀崇於警詢中之證述。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6、案發現場照片6張 │
│ ├────────────────────────┤
│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
│併辦部分(95年度偵字第13385號) │
├─┬───┬───┬───┬──────┬─────┤
│ │95年6 │台中縣│顏紀如│獨自一人以自│車號AV-176│
│ │月4 日│大甲鎮│月 │備之機車鑰匙│2 號自用小│
│ │凌晨1 │大智路│ │1支行竊。 │客車1輛 │
│ │時許 │85號附│ │ │ │
│ │ │近 │ │ │ │
│ ├───┴───┴───┴──────┴─────┤
│三│1、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
│ │2、被害人之夫顏水土之警詢證述。 │
│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
│ │5、犯案工具照片及查獲照片共4張。 │
│ │6、扣案之鑰匙1支。 │
│ ├────────────────────────┤
│ │普通竊盜(刑法第32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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