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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13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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