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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99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6年度偵字第1246號),經本院依職權撤
銷羈押,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96年11月30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故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事,應認被告無再予羈押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被告甲○○之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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