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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原名謝明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上午9 時40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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