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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9 月6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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