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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號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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