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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教唆使犯人隱避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 月9 日犯教唆使犯人隱避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399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8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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