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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件編號第1號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件編號第2號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第1 號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2 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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