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聲減,1651,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40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