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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丙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95年9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22日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143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18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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