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6,聲減,1726,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9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190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3000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