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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又均減刑後之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及連續毀越門扇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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