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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7 號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3 月28日,以97年度交訴字第7 號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被告嗣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對於有過失一節予以否認,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蔡 志 宏
法 官 羅 貞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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