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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
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3 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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