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7,易,105,2008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玻璃頭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5 月2 日停止戒治,並於89年10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

惟上開強制戒治因無法收其實效,甲○○於該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再犯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0日以93年度易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4年1 月21日判決確定。

(二)甲○○又曾因竊盜及毀損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4年3 月22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及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嗣上開毒品、竊盜及毀損3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於96年7 月26日因減刑及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三)詎甲○○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0月24日晚上10時許,在其苗栗縣頭份鎮○○里○○○路345 巷18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內,用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分派出所員警,於96年10月26日凌晨3 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與翠亨路口,發現甲○○形跡可疑,要求甲○○出示證件,甲○○在其外套右邊口袋掏證件時,不慎將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頭1 個一併掏出,當場被警發現予以查扣,警方將甲○○帶回派出所後,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證明被告甲○○確有於上開時、地,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1 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3 聯、採證照片2 張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 紙─證明送驗編號第96C351號之尿液檢體,確係採自被告甲○○之尿液。

(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1 紙─證明被告為警所採編號第96C351號之尿液檢體,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扣案之玻璃頭1 個─證明被告甲○○確有利用玻璃頭,供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五)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證明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2 級毒品之罪,而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之時間,雖在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惟其於5 年內既再犯,與「5 年後再犯」之情形顯屬有別,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此次施用毒品犯行雖已逾5 年,無再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自應依法訴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 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