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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生前住台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2 月2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蔡 志 宏
法 官 羅 貞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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