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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7年度偵字第486 、696 、697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為適合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在
本院刑事第7 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陳玲君
通 譯 邱士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甲○○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3、7、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7、8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
㈡戊○○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4、5、6、9、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4、5、6、9、10、1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5、2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子○○曾於民國96年間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自96年2 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7 月9 日釋放出所,詎子○○出所後,又與藏身於大陸地區綽號「小白」、「阿富」、「順原」、「小馬」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聯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子○○擔任前開詐騙集團於臺灣地區收購人頭帳戶、提領贓款及聯絡之工作,並夥同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甲○○(參與時間自96年7 月中旬起至96 年10 月20日止)、辰○○(綽號「小刀、阿全」),參與時間自96年7 月中旬起至96年9 月26日遭警查獲為止)、丁○○(參與時間自96年8 月底起至96年10月16日止)、申○○(自96年9 月中旬起至96年10月20日止),渠等約由子○○、丁○○負責以電話與上列藏身於大陸地區之成員聯絡,於甲○○確認人頭帳戶可正常使用後通知大陸地區成員,待大陸地區成員告知民眾遭詐騙所匯入的金錢及帳戶後,轉告甲○○指揮車手辰○○、申○○至金融機關櫃檯或提款機提款,得手後將所領取之詐騙所得扣除報酬(以存摺提領者,為提領金額百分之15;
以金融卡提領者,為提領金額百分之10)後,再依大陸地區集團成員之指示將餘款匯入特定帳戶。
另戊○○於96年4月19日停止羈押出所後,復自96年6 月間某日起,與藏身於大陸地區綽號「小白」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聯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戊○○負責接受上開綽號「小白」之成年人之指示,在臺灣收購人頭帳戶及提領受詐騙民眾匯入人頭帳戶之現金,再依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扣除報酬(提領金額百分之5 )後,匯入指定之帳戶,午○○則於96年6 月底,經由戊○○之介紹而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接受戊○○之指示,擔任提領贓款之工作。
後戊○○、午○○另自96年9 月底起,與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同時接受子○○之指示,提領受詐騙民眾匯入人頭帳戶之現金,並扣除報酬(提領金額百分之10,子○○抽百分之5 )後,匯入大陸地區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各次參與詐欺之行為人詳如附表一所示)。
而藏身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則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施用詐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其中被害人未○○、錢媖圭部分,因並未匯款而未得逞,係屬未遂)。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玲君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 罪│ 詐欺手法 │使用供詐欺金│被害│主 文 │
├───┤ │匯款地點及│行為人│(犯罪過程│融帳戶帳號及│人筆│ │
│被害人│ │金額(新臺│(即共│) │詐得金額 │錄及│ │
│ │ │幣)】 │犯) │ │ │匯款│ │
│ │ │ │ │ │ │單 │ │
├───┼────┼─────┼───┼─────┼──────┼──┼─────────┤
│ 1 │96年8 月│①96年8月 │子○○│96年8 月27│①、②遠東國│偵 │戊○○共同犯詐欺取│
├───┤27日至11│ 27日下午│、林楷│日上午10時│際商業銀行新│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玖│
│即起訴│月1 日 (│ 1時59 分│翔、吳│許,被害人│莊分行 │卷(P│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起訴書附│ 在台南市│鴻儒、│在住處接獲│ │ │號1-15、17-20所示 │
│編號3 │表誤載10│ 開元路「│申○○│自稱「監理│ │ │之物均沒收。 │
├───┤月23日) │ 萬泰銀行│、劉毅│站人員」之│戶名:陳鴻賓│15- │ │
│壬○ │ │ 北門分行│霖、林│女子來電,│帳號: │16、│ │
│ │ │ 」以臨櫃│立昌、│謊稱被害人│000000000000│22 (│(甲○○、申○○、│
│ │ │ 匯款的方│卯○○│有自小客車│02 │只有│辰○○、丁○○、劉│
│ │ │ 式匯27萬│及大陸│違規罰單未│①、②詐騙金│①、│維忠部分業經判處罪│
│ │ │ 元。 │地區不│繳,又遭自│額:320000元│②部│刑確定;子○○部分│
│ │ │ │詳姓名│稱「刑事局│。 │份) │亦經判處罪刑在案)│
│ │ │ │、年籍│防衛科洪警│ │ 、 │ │
│ │ │ │及住居│官」、「證│ │偵 │ │
│ │ ├─────┤所,綽│管會林主任│ │5079│ │
│ │ │②96年8月 │號「小│」之男子先│ │卷(P│ │
│ │ │ 27日下午│白」、│後來電,謊│ │35- │ │
│ │ │ 2時許, │「阿富│稱被害人身│ │48、│ │
│ │ │ 在永康市│」、「│份已遭冒用│ │53 │ │
│ │ │ 中華路「│順原」│,且在台灣│ │ , │ │
│ │ │ 國泰世華│、「小│銀行三重分│ │偵 │ │
│ │ │ 商業銀行│馬」等│行被開戶用│ │697 │ │
│ │ │ 永康分行│之成年│來非法洗錢│ │卷(P│ │
│ │ │ 」以臨櫃│人 │,並在當日│ │155 │ │
│ │ │ 匯款的方│ │下午1 時將│ │-168│ │
│ │ │ 式匯5萬 │ │會有凍結命│ │、 │ │
│ │ │ 元 │ │令凍結被害│ │173 │ │
│ │ │ 。 │ │人之存款,│ │ │ │
│ │ ├─────┤ │需將存摺內├──────┤ │ │
│ │ │③96年8月 │ │的錢匯款至│③京城商業銀│ │ │
│ │ │ 30日由「│ │檢察官帳戶│ 行北台南分│ │ │
│ │ │ 國泰世華│ │,以免遭凍│ 行 │ │ │
│ │ │ 銀行永康│ │結。96年8 │戶名:謝明騰│ │ │
│ │ │ 」以臨櫃│ │月30日又接│帳號: │ │ │
│ │ │ 匯款的方│ │獲一位自稱│000000000000│ │ │
│ │ │ 式匯款98│ │「刑事局陳│詐騙金額: │ │ │
│ │ │ 萬5千元 │ │建華科長」│985000元 (未│ │ │
│ │ │ (未交易│ │質問為何去│交易成功)( │ │ │
│ │ │ 成功)。│ │報案,並告│卷內無匯款單│ │ │
│ │ │ │ │訴被害人違│) │ │ │
│ │ ├─────┤ │法洗錢的金├──────┤ │ │
│ │ │④96年8月 │ │額還是要趕│④華南商業銀│ │ │
│ │ │ 30日由「│ │快處理,要│ 行永康分行│ │ │
│ │ │ 第三信用│ │求被害人依│戶名:謝明騰│ │ │
│ │ │ 合作社東│ │指示將錢匯│帳號: │ │ │
│ │ │ 門分社」│ │入指定帳戶│000000000000│ │ │
│ │ │ 以臨櫃匯│ │,於96年9 │詐騙金額: │ │ │
│ │ │ 款的方式│ │月7 日、10│600000元 │ │ │
│ │ │ 匯60萬元│ │月1 日先後│ │ │ │
│ │ │ 。 │ │接獲自稱「│ │ │ │
│ │ ├─────┤ │陳建華科長├──────┤ │ │
│ │ │⑤96年8月 │ │」的來電,│⑤第一商業銀│ │ │
│ │ │ 30日由「│ │要求再匯錢│ 行富強分行│ │ │
│ │ │ 第一銀行│ │,被害人因│戶名:林威成│ │ │
│ │ │ 富強分行│ │怕匯出去的│帳號: │ │ │
│ │ │ 」以無摺│ │錢拿不回來│00000000000 │ │ │
│ │ │ 存款的方│ │,又依指示│詐騙金額: │ │ │
│ │ │ 式存入指│ │匯款。另於│250000元 │ │ │
│ │ │ 定帳戶25│ │96年10月16│ │ │ │
│ │ │ 萬元。 │ │日、10月22│ │ │ │
│ │ ├─────┤ │日、10月23├──────┤ │ │
│ │ │⑥96年8月 │ │日又先後接│⑥中華商業銀│ │ │
│ │ │ 31日由「│ │獲自稱「調│ 行桃園分行│ │ │
│ │ │ 中華商業│ │查局北機組│戶名:羅章維│ │ │
│ │ │ 銀行永康│ │李東華組長│帳號: │ │ │
│ │ │ 分行」以│ │」謊稱被害│000000000000│ │ │
│ │ │ 無摺存款│ │人匯入的錢│00詐騙金額:│ │ │
│ │ │ 的方式存│ │是作關說之│985000元。(│ │ │
│ │ │ 入指定帳│ │用,又先後│卷內無匯款單│ │ │
│ │ │ 戶98萬5 │ │指示被害人│) │ │ │
│ │ │ 千元。 │ │匯款至指定│ │ │ │
│ │ ├─────┤ │帳戶,於96├──────┤ │ │
│ │ │⑦96年8月 │ │年11月1 日│⑦臺灣郵政公│ │ │
│ │ │ 31日由「│ │接獲自稱「│ 司台北市地│ │ │
│ │ │ 台南成功│ │台中地檢署│ 區郵局 │ │ │
│ │ │ 大學郵局│ │書記官劉建│戶名:林壹嗚│ │ │
│ │ │ 」以無摺│ │中」要求被│帳號: │ │ │
│ │ │ 存款的方│ │害人再匯錢│000000000000│ │ │
│ │ │ 式存入指│ │,才能完成│19詐騙金額:│ │ │
│ │ │ 定帳戶7 │ │前面款項的│70000元。 │ │ │
│ │ │ 萬元。 │ │公證,於是│ │ │ │
│ │ ├─────┤ │被害人分別├──────┤ │ │
│ │ │⑧96年9月7│ │依指示匯款│⑧華南商業銀│ │ │
│ │ │ 日由「華│ │至指定的人│ 行埔墘分行│ │ │
│ │ │ 南銀行永│ │頭帳戶內,│戶名:蕭俊傑│ │ │
│ │ │ 康分行」│ │再由中國大│帳號: │ │ │
│ │ │ 以無摺存│ │陸地區詐欺│000000000000│ │ │
│ │ │ 款的方式│ │集團指示臺│詐騙金額: │ │ │
│ │ │ 存入指定│ │灣地區詐欺│500500元。 │ │ │
│ │ │ 帳戶50萬│ │集團成員領│ │ │ │
│ │ │ 5百元。 │ │取被害人贓│ │ │ │
│ │ ├─────┤ │款。 ├──────┤ │ │
│ │ │⑨96年10月│ │ │⑨台灣銀行彰│ │ │
│ │ │ 1日由「 │ │ │ 北分行戶名│ │ │
│ │ │ 台灣銀行│ │ │ :黃靖汝 │ │ │
│ │ │ 台南分行│ │ │帳號: │ │ │
│ │ │ 」以無摺│ │ │000000000000│ │ │
│ │ │ 存款的方│ │ │詐騙金額: │ │ │
│ │ │ 式,存入│ │ │600000元。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 │ 60萬元。│ │ │ │ │ │
│ │ ├─────┤ │ ├──────┤ │ │
│ │ │⑩96年10月│ │ │⑩華南銀行苗│ │ │
│ │ │ 16日由「│ │ │ 栗分行 │ │ │
│ │ │ 華南銀行│ │ │戶名:賴正彬│ │ │
│ │ │ 東台南分│ │ │帳號: │ │ │
│ │ │ 行」以無│ │ │000000000000│ │ │
│ │ │ 摺存款的│ │ │詐騙金額: │ │ │
│ │ │ 方式存入│ │ │470500元。( │ │ │
│ │ │ 指定帳戶│ │ │該筆款項未提│ │ │
│ │ │ 47萬5百 │ │ │領)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⑪96年10月│ │ │⑪上海銀行屏│ │ │
│ │ │ 22日由「│ │ │ 東分行 │ │ │
│ │ │ 上海銀行│ │ │戶名:謝東儒│ │ │
│ │ │ 東台南分│ │ │帳號: │ │ │
│ │ │ 行」以無│ │ │000000000000│ │ │
│ │ │ 摺存款的│ │ │93詐騙金額:│ │ │
│ │ │ 方式存入│ │ │470500元。(│ │ │
│ │ │ 指定帳戶│ │ │卷內無匯款單│ │ │
│ │ │ 47萬5百 │ │ │)(該筆款項│ │ │
│ │ │ 元。 │ │ │遭凍結未提領│ │ │
│ │ │ │ │ │) │ │ │
│ │ ├─────┤ │ ├──────┤ │ │
│ │ │⑫96年10月│ │ │⑫國泰世華銀│ │ │
│ │ │ 23日由「│ │ │ 行高雄分行│ │ │
│ │ │ 台南成功│ │ │戶名:謝東儒│ │ │
│ │ │ 大學郵局│ │ │帳號: │ │ │
│ │ │ 」以臨櫃│ │ │000000000000│ │ │
│ │ │ 匯款的方│ │ │詐騙金額: │ │ │
│ │ │ 式匯47萬│ │ │470500元。 │ │ │
│ │ │ 5百元。 │ │ │ │ │ │
│ │ ├─────┤ │ ├──────┤ │ │
│ │ │⑬96年11月│ │ │⑬台灣銀行員│ │ │
│ │ │ 1日由「 │ │ │ 林分行 │ │ │
│ │ │ 台灣銀行│ │ │戶名:陳志明│ │ │
│ │ │ 台南分行│ │ │帳號: │ │ │
│ │ │ 」以無摺│ │ │000000000000│ │ │
│ │ │ 存款的方│ │ │詐騙金額: │ │ │
│ │ │ 式,存入│ │ │500000元。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 50萬元。│ │ │①至⑬ (扣除│ │ │
│ │ │ │ │ │③)詐騙金額 │ │ │
│ │ │ │ │ │:0000000元 │ │ │
├───┼────┼─────┼───┼─────┼──────┼──┼─────────┤
│ 2 │96年10月│96年10月4 │甲○○│96年10月4 │華南銀行蘆洲│偵 │甲○○共同犯詐欺取│
├───┤4日下午 │日下午2時 │、林立│日下午1 時│分行 │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即起訴│1時30分 │30分許,至│昌、羅│30分,被害│戶名:林裕庭│卷(P│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至2時30 │台中縣太平│鴻偉、│人丙○○接│帳號: │117 │號20所示之物沒收。│
│編號10│分 │市○○○路│子○○│獲1 名自「│000000000000│-119│ │
├───┤ │58號「華南│、林楷│小孩子的小│詐騙金額: │ , │ │
│丙○○│ │銀行太平分│翔、謝│學老師」來│35000 元 │偵 │(子○○、戊○○、│
│ │ │行」以臨櫃│政家、│電宣稱下午│ │697 │午○○、卯○○部分│
│ │ │匯款的方式│卯○○│點名時被害│ │卷(P│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 │ │匯3 萬5 千│及大陸│人的小孩不│ │103 │丁○○、申○○部分│
│ │ │元。 │地區不│見了,隨即│ │-105│亦經判處罪刑在案)│
│ │ │ │詳姓名│有1 名男來│ │ │ │
│ │ │ │、年籍│電稱小孩子│ │ │ │
│ │ │ │及住居│在他的手上│ │ │ │
│ │ │ │所,綽│,要被害人│ │ │ │
│ │ │ │號「小│依指示將錢│ │ │ │
│ │ │ │白」、│匯到人頭帳│ │ │ │
│ │ │ │「阿富│戶內,再由│ │ │ │
│ │ │ │」、「│中國大陸地│ │ │ │
│ │ │ │順原」│區詐欺集團│ │ │ │
│ │ │ │、「小│指示臺灣地│ │ │ │
│ │ │ │馬」等│區詐欺集團│ │ │ │
│ │ │ │之成年│成員等人提│ │ │ │
│ │ │ │人 │領被害人贓│ │ │ │
│ │ │ │ │款。 │ │ │ │
├───┼────┼─────┼───┼─────┼──────┼──┼─────────┤
│ 3 │96年10月│96年10月5 │子○○│以電話詐騙│玉山銀行台中│偵 │甲○○共同犯詐欺取│
├───┤5日中午 │日中午12時│、吳鴻│方式,「假│分行 │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即起訴│12時35分│35分在高雄│儒、林│冒公務人員│戶名:林建緯│卷(P│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 │市鼓山區吳│立昌、│」的名義來│帳號: │102 │號20所示之物沒收。│
│編號12│ │鳳路71號「│申○○│詐騙,被害│000000000000│-103│ │
├───┤ │高雄市農會│、林楷│人依指示將│6 │、 │ │
│乙○○│ │鼓山分部」│翔、謝│錢匯至指定│詐騙金額: │108 │(子○○、戊○○、│
│ │ │以臨櫃匯款│政家、│的人頭帳戶│500000元 │ , │午○○、卯○○部分│
│ │ │的方式匯50│卯○○│內,再由中│ │偵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 │ │萬元至指定│及大陸│國大陸地區│ │5079│丁○○、申○○部分│
│ │ │帳戶。 │地區不│詐欺集團指│ │卷(P│亦經判處罪刑在案)│
│ │ │ │詳姓名│示臺灣地區│ │133 │ │
│ │ │ │、年籍│詐欺集團成│ │-134│ │
│ │ │ │及住居│員提領被害│ │、 │ │
│ │ │ │所,綽│人贓款。 │ │139 │ │
│ │ │ │號「小│ │ │ , │ │
│ │ │ │白」、│ │ │偵 │ │
│ │ │ │「阿富│ │ │697 │ │
│ │ │ │」、「│ │ │卷( │ │
│ │ │ │順原」│ │ │129 │ │
│ │ │ │、「小│ │ │-130│ │
│ │ │ │馬」等│ │ │、 │ │
│ │ │ │之成年│ │ │135 │ │
│ │ │ │人 │ │ │ │ │
├───┼────┼─────┼───┼─────┼──────┼──┼─────────┤
│ 4 │96年10 │96年10月9 │子○○│96年10月9 │渣打國際商業│偵 │戊○○共同犯詐欺取│
├───┤月9日下 │日下午2時 │、吳鴻│日下午1 時│銀行(原名新│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即起訴│午1時30 │許,至「板│儒、羅│30分許,在│竹商業銀行) │卷(P│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分至2時 │橋八甲郵局│鴻偉、│板橋市四川│苗栗分行 │121 │號1-15、20所示之物│
│編號14│許 │」以臨櫃匯│丁○○│路2 段130 │戶名:邱賢明│-123│均沒收。 │
├───┤ │款的方式匯│、林楷│巷23-2號3 │帳號: │ , │ │
│丑○○│ │70萬元至指│翔、謝│樓住處,歹│0000000-0000│偵 │ │
│ │ │定帳戶。 │政家、│徒佯稱被害│0000000 │5079│(子○○、甲○○、│
│ │ │ │卯○○│人的電話遭│詐騙金額: │卷(P│申○○、丁○○、劉│
│ │ │ │及大陸│冒用涉及刑│700000元 │152 │維忠部分業經判處罪│
│ │ │ │地區不│案,詐騙被│ │-154│刑確定;午○○部分│
│ │ │ │詳姓名│害人匯款至│ │ , │,待其到案後,另行│
│ │ │ │、年籍│他指定的人│ │偵 │審結) │
│ │ │ │及住居│頭帳戶內,│ │697 │ │
│ │ │ │所,綽│再由中國大│ │卷(P│ │
│ │ │ │號「小│陸地區詐欺│ │152 │ │
│ │ │ │白」、│集團指示臺│ │-154│ │
│ │ │ │「阿富│灣地區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提│ │ │ │
│ │ │ │順原」│領被害人贓│ │ │ │
│ │ │ │、「小│款。 │ │ │ │
│ │ │ │馬」等│ │ │ │ │
│ │ │ │之成年│ │ │ │ │
│ │ │ │人 │ │ │ │ │
├───┼────┼─────┼───┼─────┼──────┼──┼─────────┤
│ 5 │96年10月│96年10月11│子○○│96年10月11│第一商業銀行│偵50│戊○○共同犯詐欺取│
├───┤11日上午│日上午11時│、吳鴻│日,以電話│萬巒分行 │79卷│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即起訴│11時許 │許,至台北│儒、羅│詐騙方式,│戶名:黃麗貌│(三)│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 │市信義區信│鴻偉、│被害人葉文│帳號: │26-1│號1-15、20所示之物│
│編號15│ │義路5段「 │丁○○│池接獲來電│00000000000 │27、│均沒收。 │
├───┤ │第一銀行松│、林楷│宣稱被害人│詐騙金額: │131 │ │
│寅○○│ │貿分行」以│翔、謝│的小孩遭綁│100000元 │,偵│ │
│ │ │無摺存款之│政家、│架,要求被│ │5079│(子○○、甲○○、│
│ │ │方式存入指│卯○○│害人依指示│ │卷(P│申○○、丁○○、劉│
│ │ │定帳戶10萬│及大陸│將錢匯到人│ │157 │維忠部分業經判處罪│
│ │ │元。 │地區不│頭帳戶內,│ │-158│刑確定;午○○部分│
│ │ │ │詳姓名│再由中國大│ │、16│,待其到案後,另行│
│ │ │ │、年籍│陸地區詐欺│ │2, │審結) │
│ │ │ │及住居│集團指示臺│ │偵69│ │
│ │ │ │所,綽│灣地區詐欺│ │7卷 │ │
│ │ │ │號「小│集團成員提│ │(四)│ │
│ │ │ │白」、│領被害人贓│ │67-1│ │
│ │ │ │「阿富│款。 │ │68、│ │
│ │ │ │」、「│ │ │172 │ │
│ │ │ │順原」│ │ │ │ │
│ │ │ │、「小│ │ │ │ │
│ │ │ │馬」等│ │ │ │ │
│ │ │ │之成年│ │ │ │ │
│ │ │ │人 │ │ │ │ │
├───┼────┼─────┼───┼─────┼──────┼──┼─────────┤
│ 6 │96年10月│96年10月12│子○○│96年10月12│合作金庫商業│偵 │戊○○共同犯詐欺取│
├───┤12日上午│日中午12時│、吳鴻│日上午10時│銀行員林分行│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即起訴│10時至中│39分許,至│儒、羅│許,以電話│戶名:林志銘│卷(P│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午12時39│「合作金庫│鴻偉、│詐騙方式,│帳號: │166 │號1-15、20號所示之│
│編號16│分 │龜山分行」│丁○○│佯稱被害人│000000000000│-168│物均沒收。 │
├───┤ │以無摺存款│、林楷│辛○○有紅│詐騙金額: │、 │ │
│辛○○│ │的方式存款│翔、謝│單過期,被│320000元 │170 │(子○○、甲○○、│
│ │ │32萬元。 │政家、│害人依指示│ │ , │申○○、卯○○部分│
│ │ │ │卯○○│將錢匯到人│ │偵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 │ │ │及大陸│頭帳戶內,│ │697 │丁○○部分業經判處│
│ │ │ │地區不│再由中國大│ │卷(P│罪刑在案;午○○部│
│ │ │ │詳姓名│陸地區詐欺│ │185 │分待其到案後,另行│
│ │ │ │、年籍│集團成員指│ │-187│審結) │
│ │ │ │及住居│示臺灣地區│ │ 、 │ │
│ │ │ │所,綽│詐欺集團成│ │189 │ │
│ │ │ │號「小│員提領被害│ │ │ │
│ │ │ │白」、│人贓款。 │ │ │ │
│ │ │ │「阿富│ │ │ │ │
│ │ │ │」、「│ │ │ │ │
│ │ │ │順原」│ │ │ │ │
│ │ │ │、「小│ │ │ │ │
│ │ │ │馬」等│ │ │ │ │
│ │ │ │之成年│ │ │ │ │
│ │ │ │人 │ │ │ │ │
├───┼────┼─────┼───┼─────┼──────┼──┼─────────┤
│ 7 │96年10月│96年10月12│甲○○│96年10月12│華南商業銀行│偵 │甲○○共同犯詐欺取│
├───┤12日上午│日上午11時│、林立│日,以電話│員林分行 │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即起訴│11時許 │許,至「彰│昌、羅│詐騙方式,│戶名:張文通│卷(P│月 。 │
│書附表│ │化銀行雙園│鴻偉、│由自稱「學│帳號: │218 │ │
│編號18│ │分行」以臨│子○○│校老師」之│000000000000│-220│(子○○、戊○○、│
├───┤ │櫃匯款的方│、林楷│人致電被害│詐騙金額: │ , │午○○部分業經判處│
│張莊阿│ │式匯50 萬 │翔、謝│人庚○○○│500000元 (因│偵 │罪刑確定;丁○○、│
│幼 │ │元。 │政家及│聲稱被害人│即時凍結被提│697 │申○○亦經判處罪刑│
│ │ │ │大陸地│的孫子未上│領2萬元) │卷(P│在案) │
│ │ │ │區不詳│學,接著1 │ │195 │ │
│ │ │ │姓名、│名男子來電│ │-197│ │
│ │ │ │年籍及│謊稱其孫子│ │ │ │
│ │ │ │住居所│遭綁架,要│ │ │ │
│ │ │ │,綽號│求被害人依│ │ │ │
│ │ │ │「小白│指示將錢匯│ │ │ │
│ │ │ │」、「│到人頭帳戶│ │ │ │
│ │ │ │阿富」│內,再由中│ │ │ │
│ │ │ │、「順│國大陸地區│ │ │ │
│ │ │ │原」、│詐欺集團指│ │ │ │
│ │ │ │「小馬│示臺灣地區│ │ │ │
│ │ │ │」等之│詐欺集團成│ │ │ │
│ │ │ │成年人│員提領被害│ │ │ │
│ │ │ │ │人贓款。 │ │ │ │
├───┼────┼─────┼───┼─────┼──────┼──┼─────────┤
│ 8 │96年10月│①96年10月│甲○○│96年10月15│①、② │偵 │甲○○共同犯詐欺取│
├───┤15日上午│ 15日上午│、林立│日上午9時 │土地銀行豐原│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即起訴│9時至12 │ 10時許,│昌、羅│許,以電話│分行 │卷(P│月。 │
│書附表│時35分 │ 在「羅東│鴻偉、│詐騙方式,│戶名:黃淑玲│173 │ │
│編號18│ │ 鎮土地銀│子○○│向被害人潘│帳號: │-174│(子○○、戊○○、│
├───┤ │ 行」以無│、林楷│麗珍佯稱被│000000000000│、17│午○○部分業經判處│
│巳○○│ │ 摺存款方│翔、謝│害人的小孩│ ①、②詐騙 │6- │罪刑確定;丁○○、│
│ │ │ 式存入20│政家及│遭綁架,被│金額:260000│177 │申○○部分亦經判處│
│ │ │ 萬元至指│大陸地│害人依指示│元 │ , │罪刑在案) │
│ │ │ 定帳戶。│區不詳│將錢匯到人│ │偵 │ │
│ │ │ │姓名、│頭帳戶內,│ │697 │ │
│ │ │ │年籍及│再由中國大│ │卷(P│ │
│ │ │ │住居所│陸地區詐欺│ │209 │ │
│ │ ├─────┤,綽號│集團指示臺│ │-210│ │
│ │ │②96年10月│「小白│灣地區詐欺│ │、21│ │
│ │ │ 15日上午│」、「│集團成員提│ │2- │ │
│ │ │ 11時許,│阿富」│領被害人贓│ │213 │ │
│ │ │ 在「羅東│、「順│款。 │ │ │ │
│ │ │ 鎮土地銀│原」、│ │ │ │ │
│ │ │ 行」以無│「小馬│ │ │ │ │
│ │ │ 摺存款方│」等之│ │ │ │ │
│ │ │ 式存入6 │成年人│ │ │ │ │
│ │ │ 萬元至指│ │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 │ ├──────┤ │ │
│ │ │③96年10月│ │ │③台中商業銀│ │ │
│ │ │ 15日中午│ │ │ 行田中分行│ │ │
│ │ │ 12時35分│ │ │戶名:陳正中│ │ │
│ │ │ 許,在「│ │ │帳號: │ │ │
│ │ │ 冬山鄉群│ │ │000000000000│ │ │
│ │ │ 英郵局」│ │ │詐騙金額: │ │ │
│ │ │ 以臨櫃匯│ │ │40000元 │ │ │
│ │ │ 款的方式│ │ │ │ │ │
│ │ │ 匯4萬元 │ │ ├──────┤ │ │
│ │ │ 至指定帳│ │ │①至③詐騙金│ │ │
│ │ │ 戶。 │ │ │額:300000元│ │ │
├───┼────┼─────┼───┼─────┼──────┼──┼─────────┤
│ 9 │96年10月│96年10月16│戊○○│96年10月16│台中商業銀行│偵 │戊○○共同犯詐欺取│
├───┤16日下午│日下午2時 │、謝政│日下午1時 │花壇分行 │5079│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即起訴│2時49分 │49分許,至│家、陳│許,以電話│戶名:陳翠玲│卷(P│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書附表│許 │「第一商業│標倉、│詐騙方式,│帳號: │181 │號1-15所示之物均沒│
│編號19│ │銀行北投分│甲○○│被害人林燕│000000000000│-183│收。 │
├───┤ │行」以臨櫃│、羅鴻│芳接獲自稱│詐騙金額: │ , │ │
│己○○│ │匯款的方式│偉、林│「學校訓導│160000元 │偵 │(子○○、甲○○、│
│ │ │匯16萬元至│立昌及│主任」來電│ │697 │丁○○、申○○部分│
│ │ │指定帳戶。│大陸地│宣稱被害人│ │卷(P│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 │ │ │區不詳│的小孩李俊│ │220 │午○○部分,待其到│
│ │ │ │姓名、│杰遭綁架,│ │-222│案後,另行審結) │
│ │ │ │年籍及│被害人依指│ │ │ │
│ │ │ │住居所│示將錢匯到│ │ │ │
│ │ │ │,綽號│人頭帳戶內│ │ │ │
│ │ │ │「小白│,再由中國│ │ │ │
│ │ │ │」、「│大陸地區詐│ │ │ │
│ │ │ │阿富」│欺集團指示│ │ │ │
│ │ │ │、「順│臺灣地區詐│ │ │ │
│ │ │ │原」、│欺集團成員│ │ │ │
│ │ │ │「小馬│提領被害人│ │ │ │
│ │ │ │」等之│贓款。 │ │ │ │
│ │ │ │成年人│ │ │ │ │
├───┼────┼─────┼───┼─────┼──────┼──┼─────────┤
│10 │96年10月│ │子○○│96年10月12│台中商業銀行│偵 │戊○○共同犯詐欺取│
├───┤12日接獲│ │、吳鴻│日,以電話│花壇分行 │5079│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即起訴│詐騙電話│ │儒、羅│詐騙方式,│戶名:陳翠玲│卷(P│刑肆月。附表二編號│
│書附表│(未匯款│ │鴻偉、│先後自稱「│帳號: │213 │1-15所示之物均沒收│
│編號24│) │ │丁○○│電信警察隊│000000000000│-214│。 │
├───┤ │ │、林楷│黃警官」及│(未匯款) │ , │ │
│未○○│ │ │翔、謝│「金管會的│但被害人因心│偵 │(子○○、甲○○、│
│ │ │ │政家及│組長」,佯│生畏懼而將戶│697 │丁○○、申○○部分│
│ │ │ │大陸地│稱被害人的│頭內的存款提│卷(P│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 │ │ │區不詳│身份遭冒用│領出來。 │264 │午○○部分,待其到│
│ │ │ │姓名、│申請電話,│ │-265│案後,另行審結) │
│ │ │ │年籍及│涉及刑案,│ │ │ │
│ │ │ │住居所│詐騙被害人│ │ │ │
│ │ │ │,綽號│匯款至他指│ │ │ │
│ │ │ │「小白│定的人頭帳│ │ │ │
│ │ │ │」、「│戶內,再由│ │ │ │
│ │ │ │阿富」│中國大陸地│ │ │ │
│ │ │ │、「順│區詐欺集團│ │ │ │
│ │ │ │原」、│指示臺灣地│ │ │ │
│ │ │ │「小馬│區詐欺集團│ │ │ │
│ │ │ │」等之│成員提領被│ │ │ │
│ │ │ │成年人│害人贓款。│ │ │ │
├───┼────┼─────┼───┼─────┼──────┼──┼─────────┤
│11 │96年10月│ │子○○│96年10月4 │中國信託三多│偵 │戊○○共同犯詐欺取│
├───┤4日接獲 │ │、吳鴻│日至10月5 │簡易分行 │5079│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即起訴│詐騙電話│ │儒、羅│日在被害人│戶名:許河順│卷(P│刑肆月。扣案如附表│
│書附表│(未匯款│ │鴻偉、│位於台中市│帳號: │215 │二編號1-15、20所示│
│編號24│) │ │丁○○│北屯區後庄│000000000000│-217│之物均沒收。 │
├───┤ │ │、林楷│路758 巷23│未匯款(詐欺│ , │ │
│錢媖圭│ │ │翔、謝│號住處,以│集團通訊監察│偵 │(子○○、甲○○、│
│ │ │ │政家、│電話詐騙方│譯文提到被害│697 │丁○○、申○○、劉│
│ │ │ │卯○○│式,由自稱│人要至兆豐銀│卷(P│維忠部分業經判處罪│
│ │ │ │及大陸│「警政署官│行匯95萬元。│269 │刑確定;午○○部分│
│ │ │ │地區不│員林天一」│) │-271│,待其到案後,另行│
│ │ │ │詳姓名│之人向被害│ │ │審結) │
│ │ │ │、年籍│人謊稱其電│ │ │ │
│ │ │ │及住居│話遭冒用涉│ │ │ │
│ │ │ │所,綽│及刑案,詐│ │ │ │
│ │ │ │號「小│騙被害人匯│ │ │ │
│ │ │ │白」、│款至指定的│ │ │ │
│ │ │ │「阿富│人頭帳戶內│ │ │ │
│ │ │ │」、「│,再由中國│ │ │ │
│ │ │ │順原」│大陸地區詐│ │ │ │
│ │ │ │、「小│欺集團指示│ │ │ │
│ │ │ │馬」等│臺灣地區詐│ │ │ │
│ │ │ │之成年│欺集團成員│ │ │ │
│ │ │ │人 │提領被害人│ │ │ │
│ │ │ │ │贓款。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所有人 │
├──┼───────────┼──┼────┤
│ 1 │NOKIA 型號行動電話(序│1支 │甲○○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無SIM 卡(藍色) │ │ │
├──┼───────────┼──┼────┤
│ 2 │NOKIA 型號行動電話(序│1支 │甲○○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無SIM 卡(銀色) │ │ │
├──┼───────────┼──┼────┤
│ 3 │SAMSUNG 型號行動電話 (│1支 │甲○○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無SIM卡(銀色) │ │ │
├──┼───────────┼──┼────┤
│ 4 │SAMSUNG 型號行動電話 (│1支 │甲○○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含SIM卡(0000000000) │ │ │
├──┼───────────┼──┼────┤
│ 5 │SAMSUNG 型號行動電話 (│1支 │甲○○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無SIM卡(綠色) │ │ │
├──┼───────────┼──┼────┤
│ 6 │SIM卡(0000000000) │1張 │甲○○ │
├──┼───────────┼──┼────┤
│ 7 │SIM卡(0000000000) │1張 │甲○○ │
├──┼───────────┼──┼────┤
│ 8 │SIM卡(0000000000) │1張 │甲○○ │
├──┼───────────┼──┼────┤
│ 9 │0000000000外碼卡 │1張 │甲○○ │
│ │(SIM卡已取下) │ │ │
├──┼───────────┼──┼────┤
│10│0000000000外碼卡 │1張 │甲○○ │
│ │(SIM卡已取下) │ │ │
├──┼───────────┼──┼────┤
│11│NOKIA行動電話3310 │1支 │申○○ │
│ │(000000000000000) │ │ │
│ │無SIM 卡。 │ │ │
├──┼───────────┼──┼────┤
│12│NOKIA行動電話8250 │1支 │申○○ │
│ │(000000000000000) │ │ │
│ │含SIM卡(0000000000) │ │ │
├──┼───────────┼──┼────┤
│13│NOKIA行動電話3310 │1支 │申○○ │
│ │(000000000000000) │ │ │
│ │ 無SIM卡 │ │ │
├──┼───────────┼──┼────┤
│14│NOKIA行動電話8250 │1支 │申○○ │
│ │(000000000000000) │ │ │
├──┼───────────┼──┼────┤
│15│NOKIA行動電話8250 │1支 │申○○ │
│ │(無序號) │ │ │
├──┼───────────┼──┼────┤
│16│NOKIA 行動電話(序號:│1支 │癸○○ │
│ │000000000000000) │ │ │
│ │含SIM卡(0000000000) │ │ │
├──┼───────────┼──┼────┤
│17│NOKIA 行動電話(無序號│1支 │辰○○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06496) │ │ │
├──┼───────────┼──┼────┤
│18│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辰○○ │
│ │戶名:林亭萱,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19│林亭萱印章 │1枚 │辰○○ │
├──┼───────────┼──┼────┤
│20│SAMSUNG 行動電話(序號│1支 │卯○○ │
│ │:000000000000000) 含│ │ │
│ │SIM 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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