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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捌日起,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7年1 月1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民國(下同)97年1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7年1 月30日入觀察勒戒經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
二、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而於97年1 月30日發交臺灣苗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執行,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觀執字第24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
是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自97年3 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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