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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准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據報拘提未獲之回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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