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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丙○○
樓之3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0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6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丁○○、丙○○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8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5 至8 、9 之1 、9 之3 、10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5 至8、10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丁○○、丙○○、乙○○、戊○○與己○○(待到案後再行審結)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水」、「阿全」、「小曼」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組詐欺集團。
⑴由己○○擔任臺灣地區之集團首腦,自民國97年5 月初起,以台中市○○路288 之11號為集團據點,並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與集團成員聯絡,在台灣地區指揮、策劃並陸續吸收丁○○、丙○○、甲○○、乙○○、戊○○等人擔任車手(即負責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能否使用及提領贓款等工作,其等加入集團之時間如下述),並以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方式,向不特定人以每1 帳戶新臺幣(下同)8 千至2 萬2 千元不等之價格,收購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再供給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阿水」、「阿全」、「小曼」等進行詐騙時供被害人匯款所用,而該等大陸地區之成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及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待被害人匯款後,己○○除指示車手領取贓款外,並於次日凌晨1 時許與大陸地區成員進行對帳、拆帳,除留下提領贓款總額7%之比例做為自己之報酬,另贓款總額3%之比例作為車手之薪資外,餘款均匯入大陸地區成員指定帳戶內。
⑵丁○○自集團成立之初(97年5 月間)即擔任車手,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己○○指揮及與集團成員聯繫,除擔任車手外、並負責支付刊登收購人頭帳戶分類廣告之費用,指示新進車手戊○○、乙○○該集團之作業流程,約已領取贓款30餘萬元,獲得酬勞5 萬元許。
⑶丙○○自97年5 月間起擔任集團車手,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己○○指揮及與集團成員聯繫,除擔任車手外,並負責至報社刊登收購人頭帳戶之分類廣告、傳真詐騙資料予大陸地區集團成員、帶領乙○○在旁實習,約已領取贓款達數十萬元,獲得酬勞8 萬元許。
⑷甲○○自97年5 月間加入集團擔任車手,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己○○指揮及與集團成員聯繫,除擔任車手外,並負責以2 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收購人頭帳戶資料,同時領取、保管所購得之人頭帳戶資料,且帶領黃世育在旁實習,約已領取贓款已達40餘萬元,並獲得酬勞8 萬元許。
⑸乙○○自97年6 月27日起擔任集團車手,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己○○指揮及與集團成員聯繫,除擔任車手外,並在丙○○旁學習,約已領取贓款達10萬元,獲得酬勞3 千元許。
⑹戊○○自97年7 月1 日起擔任集團車手,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接受己○○指揮及與集團成員聯繫,除擔任車手外,並在甲○○旁學習,約已領取贓款達3 萬元,獲得酬勞900 元許。
嗣於97年7 月7 日18時25分,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搜索,並於上址及己○○等人身上扣得如附表二至九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案後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證人即共同被告之證述及文書),公訴人、被告等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衡以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為適當,是可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丁○○、丙○○、乙○○、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己○○、甲○○、丁○○、丙○○、乙○○、戊○○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卷附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諞轉帳交易明細、被告等人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認被告甲○○、丁○○、丙○○、乙○○、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5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丁○○、丙○○、乙○○、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參照)。
而電話、網路詐騙此一新近社會犯罪型態,自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被告5 人既聽從己○○之指示,負責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及提領詐騙之款項等工作,以供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如綽號「阿水」、「阿全」、「小曼」等人詐騙被害人並逃避查緝,自應在其等加入詐欺集團時,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據上說明,被告甲○○、丁○○、丙○○自97年5 月起就附表一之全部犯行,被告乙○○自97年6 月27日起就附表一編號18至30所示犯行,被告戊○○自97年7 月1 日起就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犯行,在其各自及己○○、綽號「阿水」、「阿全」、「小曼」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附表一編號1 、2 、5 、6 、8 、9、12、15、17、18、20、22、23、24、27、29所示,該詐欺集團成員有多次以電話向同一編號之被害人行騙,使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接續多次匯款入各該帳戶,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均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既遂罪。
㈢再按所謂集合犯,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
而本件詐騙集團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
況依94年2 月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其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而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而刑法第340條刪除理由亦係配合前揭連續犯之刪除,且最高法院就如施用毒品等立法修正理由所提及可發展包括一罪之犯罪型態,亦採嚴格數罪併罰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第9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
因此,本件被告5 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當無論以集合犯之餘地,而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且其等均係為滿足各次之財產利益,應為犯意各別,況每次實行詐欺行為,被害人均不相同,手法亦有差異,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具獨立性,並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分別獨立構成一詐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上開犯行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容有誤會;
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244 號移送併案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至起訴書認被告甲○○本件犯罪構成累犯乙節,查被告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67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93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
首開妨害風化案件之有期徒刑4 月,雖曾於95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8 月14日以97年度聲字第3474號就上開3 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在前開執行刑即有期徒刑1 年2 月全部執行完畢前(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8年5 月7 日),被告甲○○於97年5 月30日至同年7 月6 日間再犯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均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認應論以累犯,亦有誤會,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甲○○、丁○○、丙○○、乙○○、戊○○等人不思從事正當行業以獲取生活費用,無視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犯行猖獗,被害人數眾多且所受之痛苦甚鉅,猶參與詐騙集團,擔任收購人頭帳戶、刊登廣告及車手等工作,所為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礎,更肇致許多被害人畢生積蓄付諸流水,衍生家庭破碎、自殺等社會問題,是此種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被告甲○○、丁○○、丙○○、乙○○、戊○○5 人均係聽從己○○之指示行事,雖參與時間先後及所獲不法報酬有異,然在集團內之分工情形大致相同,且在本院中已全然坦承犯行,暨衡酌各個被告參與犯行之次數,各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多寡分為10萬元以下、10萬元至50萬元間、及50萬元以上為量刑之區別,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就被告5 人分別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㈠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查附表二編號1 、5 、6、10至14所示物,分別為共犯己○○及被告甲○○、丁○○、丙○○、乙○○、戊○○等人所有,供其犯罪聯絡之用,業據己○○及被告甲○○、丁○○、丙○○、乙○○、戊○○等人供承在卷(見偵3306號卷三第13頁、本院卷二第29-30頁),附表二編號2 至4 、7 至9 所示之物,則係共犯己○○、被告丙○○購買後,作為詐騙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各被害人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共犯間宣告沒收。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三至九所示之物,雖分別為附表三至九所示之人所有或持有,惟無積極證據足證係供本案30次詐欺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難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犯罪事實暨主文一覽表 │
├─┬─┬────┬─────┬──┬────┬────────┬─────┬────────┤
│編│被│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匯款│詐騙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 │證據 │所犯罪名、宣告刑│
│號│害│ │ │方式│(新臺幣)│ │ │ │
│ │人│ │ │ │ │ │ │ │
├─┼─┼────┼─────┼──┼────┼────────┼─────┼────────┤
│1 │陳│97年5 月│自稱林志祥│臨櫃│①36,000│台灣銀行忠孝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小│30日到97│之人,以SK│匯款│ │黃于芝 │ 錄(偵 查│丙○○共同犯詐欺│
│ │涵│年6 月20│YPE 與被害│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日 │人聯絡,稱│ ├────┼────────┤ 128頁到 │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其係興達投│ │②50,000│華南商業銀行員林│ 第 130 │附表二編號1 、3 │
│ │ │ │資顧問職員│ │ │分行 │ 頁)。 │、4 之2 、4 之4 │
│ │ │ │,因投資案│ │ │張錦塗 │2.00000000│、5 、6 、10所示│
│ │ │ │出問題,需│ │ │000-000000000000│ 電話譯文│之物沒收。 │
│ │ │ │被害人以被│ ├────┼────────┤ (偵查卷│ │
│ │ │ │害人其名義│ │③ │台中銀行四民分行│ 三第288 │ │
│ │ │ │投資,協助│ │150,000 │劉穎儒 │ 、294 、│ │
│ │ │ │解決問題。│ │ │000-000000000000│ 332 頁) │ │
│ │ │ │ │ ├────┼────────┤ 。 │ │
│ │ │ │ │ │④ │台灣企銀竹山分行│3.人頭帳戶│ │
│ │ │ │ │ │438,000 │劉長順 │ 交易明細│ │
│ │ │ │ │ │ │000-00000000000 │ 表(本 院│ │
│ │ │ │ │ ├────┼────────┤ 卷第163 │ │
│ │ │ │ │ │⑤ │台新銀行文心分行│ 、170 反│ │
│ │ │ │ │ │392,000 │李端章 │ 、175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180 反、│ │
│ │ │ │ │ │ │24 │ 325 、 │ │
│ │ │ │ │ ├────┼────────┤ 326 、 │ │
│ │ │ │ │ │⑥ │草屯郵局 │ 369 頁) │ │
│ │ │ │ │ │588,000 │簡兆良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⑦ │67 │ │ │
│ │ │ │ │ │177,100 │ │ │ │
├─┼─┼────┼─────┼──┼────┼────────┼─────┼────────┤
│2 │侯│97年6 月│不詳男子來│ATM │①2,999 │沙鹿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舒│3 日22時│電,稱被害│轉帳│ │陳建旭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茵│ │人之前網路│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購物時,誤│ │②26,912│64 │ 155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簽成分期付│ │ │ │ 第156頁 │附表二編號1 、5 │
│ │ │ │款,需做取├──┼────┼────────┤ )。 │、6 、10所示之物│
│ │ │ │消的動作。│現金│③29,000│台新銀行 │2.00000000│沒收。 │
│ │ │ │而後自稱郵│存入│ │林韋鈴 │ 電話譯文│ │
│ │ │ │局人員來電│ │ │000-000000000000│ (偵查卷│ │
│ │ │ │,稱需被害│ │ │79 │ 三第243 │ │
│ │ │ │人至ATM 操│ │ │ │ 、245 頁│ │
│ │ │ │作取消設定│ │ │ │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26 │ │
│ │ │ │ │ │ │ │ 、230反 │ │
│ │ │ │ │ │ │ │ 頁)。 │ │
├─┼─┼────┼─────┼──┼────┼────────┼─────┼────────┤
│3 │蔡│97年6 月│不詳人士來│ATM │19,998 │台灣企銀豐原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瑛│5 日19時│電,稱被害│轉帳│ │張重傳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瑾│許 │人之子在網│ │ │000-00000000000 │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路購物時,│ │ │ │ 181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填寫分期付│ │ │ │ 第182 頁│附表二編號1 、4 │
│ │ │ │款單錯誤,│ │ │ │ ) 。 │之3 、5 、6 、10│
│ │ │ │需至ATM辦 │ │ │ │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理更正手續│ │ │ │ 電話譯文│ │
│ │ │ │。 │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272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352 │ │
│ │ │ │ │ │ │ │ 頁) 。 │ │
├─┼─┼────┼─────┼──┼────┼────────┼─────┼────────┤
│4 │陳│97年6 月│不詳人士來│ATM │43,000 │第一銀行頭前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遠│6 日21時│電,稱被害│轉帳│ │游佳莉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達│許 │人在硬派精│ │ │000-00000000000 │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璽台購物後│ │ │ │ 142 頁到│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有金錢會│ │ │ │ 第143頁)│附表二編號1 、4 │
│ │ │ │分期付款,│ │ │ │ 。 │之1 、5 、6 、10│
│ │ │ │需至ATM操 │ │ │ │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作取消設定│ │ │ │ 電話譯文│ │
│ │ │ │。 │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296 │ │
│ │ │ │ │ │ │ │ 頁)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89 │ │
│ │ │ │ │ │ │ │ 頁)。 │ │
├─┼─┼────┼─────┼──┼────┼────────┼─────┼────────┤
│5 │李│97年6 月│自稱統一購│ATM │①25,999│彰化銀行西屯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美│9 日17時│物便員工來│轉帳│ │李東林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鳳│18分 │電,稱被害│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人在網路購│ │②11,760│00 │ 152頁到 │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物時,誤設│ │ │ │ 第153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定分期付款├──┼────┼────────┤ ) 。 │、6 、9 之2 、10│
│ │ │ │,需至ATM │現金│③30,000│富邦銀行土城分行│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操作解除設│存入├────┤陳美珠 │ 電話譯文│ │
│ │ │ │定。 │ │④30,000│000-000000000000│ (偵查卷│ │
│ │ │ │ │ ├────┤ │ 三第316 │ │
│ │ │ │ │ │⑤17,000│ │ 頁)。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17 │ │
│ │ │ │ │ │ │ │ 、218 頁│ │
│ │ │ │ │ │ │ │ ) 。 │ │
├─┼─┼────┼─────┼──┼────┼────────┼─────┼────────┤
│6 │傅│97年6 月│自稱係中國│ATM │①29,982│彰化銀行西屯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昱│9 日20時│信託客服人│轉帳├────┤李東林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瑩│許 │員來電,稱│ │②29,982│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被害人在奇│ │ │00 │ 136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摩拍賣網購│ │ │ │ 第137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物時,誤設│ │ │ │ ) 。 │、6 、9 之2 、10│
│ │ │ │定分期付款│ │ │ │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需至ATM │ │ │ │ 電話譯文│ │
│ │ │ │操作解除設│ │ │ │ (偵查卷│ │
│ │ │ │定。 │ │ │ │ 三第316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17 │ │
│ │ │ │ │ │ │ │ 頁)。 │ │
├─┼─┼────┼─────┼──┼────┼────────┼─────┼────────┤
│7 │陳│97年6 月│不詳人士來│ATM │29,999 │彰化銀行西屯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曉│9 日20時│電,稱被害│轉帳│ │李東林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薇│許 │人在網路購│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物時,誤設│ │ │00 │ 188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定分期付款│ │ │ │ 第189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需解除。│ │ │ │ )。 │、6 、9 之2 、10│
│ │ │ │而後自稱郵│ │ │ │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局人員來電│ │ │ │ 電話譯文│ │
│ │ │ │,要求被害│ │ │ │ (偵查卷│ │
│ │ │ │人至ATM操 │ │ │ │ 三第316 │ │
│ │ │ │作取消設定│ │ │ │ 頁)。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17 │ │
│ │ │ │ │ │ │ │ 頁)。 │ │
├─┼─┼────┼─────┼──┼────┼────────┼─────┼────────┤
│8 │楊│97年6 月│自稱小香通│ATM │①29,989│吉安宜昌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炯│10日18時│訊行來電,│轉帳│ │鄭明輝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南│許 │稱被害人帳│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戶與通訊行│ │ │56 │ 110頁到 │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帳戶遭誤設├──┼────┼────────┤ 第112 頁│附表二編號1 、4 │
│ │ │ │成約定帳戶│現金│②17,000│富邦銀行北台中分│ )。 │之6 、5 、6 、9 │
│ │ │ │,必須取消│存入│ │行 │2.00000000│之2 、10所示之物│
│ │ │ │。而後自稱├──┼────┤李東林 │ 電話譯文│沒收。 │
│ │ │ │郵局人員來│ATM │③29,742│000-000000000000│ (偵查卷│ │
│ │ │ │電稱,要被│轉帳│ │ │ 三第315 │ │
│ │ │ │害人至提款├──┼────┤ │ 、322 頁│ │
│ │ │ │機操作取消│現金│④37,000│ │ )。 │ │
│ │ │ │約定帳戶。│存入│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22 │ │
│ │ │ │ │ │ │ │ 、129 頁│ │
│ │ │ │ │ │ │ │ )。 │ │
├─┼─┼────┼─────┼──┼────┼────────┼─────┼────────┤
│9 │鄧│97年6 月│不詳人士來│ATM │①26,043│安泰銀行忠孝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翔│11日18時│電,稱被害│轉帳│ │劉昱廷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文│03分 │人在網路上│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購物時,因│ │ │00 │ 114頁到 │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設定錯誤,├──┼────┼────────┤ 第116 頁│附表二編號1 、4 │
│ │ │ │誤訂購2 次│現金│②97,000│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 │之5 、5 、6 、10│
│ │ │ │。而後自稱│存入│ │林玉立 │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郵局人員來├──┼────┤000-00000000000 │ 電話譯文│ │
│ │ │ │電,稱需做│現金│③1,000 │ │ (偵查卷│ │
│ │ │ │止付動作,│存入│ │ │ 三第325 │ │
│ │ │ │請被害人到├──┼────┤ │ 頁)。 │ │
│ │ │ │ATM 操作。│現金│④2,000 │ │3.人頭帳戶│ │
│ │ │ │ │存入│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35 │ │
│ │ │ │ │ │ │ │ 反、146 │ │
│ │ │ │ │ │ │ │ 頁)。 │ │
├─┼─┼────┼─────┼──┼────┼────────┼─────┼────────┤
│10│鄭│97年6 月│不知名女子│ATM │19,999 │安泰銀行忠孝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安│11日19時│自稱LV經銷│轉帳│ │劉昱廷 │ 錄(偵 查│丙○○共同犯詐欺│
│ │長│6分 │商來電推銷│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皮包,告知│ │ │00 │ 132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被害人需至│ │ │ │ 第134 頁│附表二編號1 、4 │
│ │ │ │ATM操作確 │ │ │ │ )。 │之5 、5 、6 、10│
│ │ │ │認是否為警│ │ │ │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察人員,而│ │ │ │ 電話譯文│ │
│ │ │ │依指示操作│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325 │ │
│ │ │ │ │ │ │ │ 頁)。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35 │ │
│ │ │ │ │ │ │ │ 反頁)。 │ │
├─┼─┼────┼─────┼──┼────┼────────┼─────┼────────┤
│11│邱│97年6 月│不詳人士來│ATM │22,122 │安泰銀行忠孝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淑│11日22時│電,稱被害│轉帳│ │劉昱廷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萍│15分 │人在特易購│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購物時,誤│ │ │00 │ 122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填分期付款│ │ │ │ 第123 頁│附表二編號1 、4 │
│ │ │ │,需至ATM │ │ │ │ )。 │之5 、5 、6 、10│
│ │ │ │操作取消設│ │ │ │2.00000000│所示之物沒收。 │
│ │ │ │定。 │ │ │ │ 電話譯文│ │
│ │ │ │ │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325 │ │
│ │ │ │ │ │ │ │ 頁)。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35 │ │
│ │ │ │ │ │ │ │ 反頁)。 │ │
├─┼─┼────┼─────┼──┼────┼────────┼─────┼────────┤
│12│謝│97年6 月│自稱HAPPY │ATM │①29,999│日盛銀行板橋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美│12日17時│GO購物網站│轉帳│ │劉昱廷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祈│50分到97│人員來電,│ │ │000-0000000000 │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年6 月13│稱被害人在│ │ │0100 │ 118頁到 │徒刑伍月,扣案如│
│ │ │日 │網路購物時├──┼────┼────────┤ 第120 頁│附表二編號1 、4 │
│ │ │ │,誤設分期│現金│②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 │之5 、5 、6 、10│
│ │ │ │付款導致重│存入│100,000 │游智鴻 │2.轉帳、匯│所示之物沒收。 │
│ │ │ │複扣款。而├──┼────┤000-00000000000 │ 款明細表│ │
│ │ │ │後自稱銀行│現金│③95,000│ │ 影本(偵 │ │
│ │ │ │人員來電,│存入│ │ │ 查卷四第│ │
│ │ │ │稱被害人需├──┼────┤ │ 216 頁) │ │
│ │ │ │至ATM 操作│現金│④4,000 │ │ 。 │ │
│ │ │ │以避免重複│存入│ │ │3.00000000│ │
│ │ │ │扣款。 ├──┼────┼────────┤ 電話譯文│ │
│ │ │ │ │ATM │⑤30,000│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偵查卷│ │
│ │ │ │ │轉帳│ │劉昱廷 │ 三第328 │ │
│ │ │ │ │ │ │000-0000000000 │ 頁)。 │ │
│ │ │ │ │ │ │0100 │4.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41 │ │
│ │ │ │ │ │ │ │ 、152 頁│ │
│ │ │ │ │ │ │ │ ) 。 │ │
├─┼─┼────┼─────┼──┼────┼────────┼─────┼────────┤
│13│陳│97年6月 │自稱郵局人│ATM │74,000 │富邦銀行永康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泰│14日 │員來電,稱│轉帳│ │邱鴻鈞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宇│ │被害人母親│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與被害人之│ │ │ │ 191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郵局帳戶有│ │ │ │ 第193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問題,可能│ │ │ │ ) 。 │、6 、10所示之物│
│ │ │ │遭盜用,需│ │ │ │2.00000000│沒收。 │
│ │ │ │匯款至指定│ │ │ │ 電話譯文│ │
│ │ │ │帳戶。 │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270 │ │
│ │ │ │ │ │ │ │ 頁)。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52 │ │
│ │ │ │ │ │ │ │ 反頁)。 │ │
├─┼─┼────┼─────┼──┼────┼────────┼─────┼────────┤
│14│沈│97年6 月│自稱奇摩雅│ATM │22,223 │草屯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婉│14日21時│虎興奇科技│轉帳│ │李素梅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苓│30分 │購物台來電│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稱被害人│ │ │41 │ 125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購物時,誤│ │ │ │ 第126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勾填分期付│ │ │ │ )。 │、6 、10所示之物│
│ │ │ │款之方式,│ │ │ │2.00000000│沒收。 │
│ │ │ │需至ATM 操│ │ │ │ 電話譯文│ │
│ │ │ │作取消設定│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330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312 │ │
│ │ │ │ │ │ │ │ 頁)。 │ │
├─┼─┼────┼─────┼──┼────┼────────┼─────┼────────┤
│15│陳│97年6 月│不詳人士來│ATM │①5,774 │草屯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佳│14日21時│電,稱被害│轉帳│ │李素梅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宏│47分 │人之前網路│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購物時,因│ │②28,907│41 │ 158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貨單有問題│ │ │ │ 第160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誤為分期│ │ │ │ )。 │、6 、10所示之物│
│ │ │ │付款。而後│ │ │ │2.00000000│沒收。 │
│ │ │ │自稱中國信│ │ │ │ 電話譯文│ │
│ │ │ │託業務部人│ │ │ │ (偵查卷│ │
│ │ │ │員來電,稱│ │ │ │ 三第330 │ │
│ │ │ │被害人需至│ │ │ │ 頁)。 │ │
│ │ │ │ATM 操作取│ │ │ │3.人頭帳戶│ │
│ │ │ │消設定。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312 │ │
│ │ │ │ │ │ │ │ 頁) 。 │ │
├─┼─┼────┼─────┼──┼────┼────────┼─────┼────────┤
│16│陳│97年6 月│來電自稱友│臨櫃│30,000 │合作金庫鳳山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蕙│16日上午│人之妻,要│匯款│ │葉日豪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菁│ │向被害人借│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錢周轉,被│ │ │6 │ 139頁到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害人匯款後│ │ │ │ 第140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發現受騙。│ │ │ │ )。 │、6 、10所示之物│
│ │ │ │ │ │ │ │2.00000000│沒收。 │
│ │ │ │ │ │ │ │ 電話譯文│ │
│ │ │ │ │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214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331 │ │
│ │ │ │ │ │ │ │ 反頁)。 │ │
├─┼─┼────┼─────┼──┼────┼────────┼─────┼────────┤
│17│江│97年6 月│自稱樂天拍│ATM │①29,999│陽信銀行向上簡易│1.被害人筆│甲○○、丁○○、│
│ │姝│20日17時│賣網人員來│轉帳│ │分行 │ 錄(偵查 │丙○○共同犯詐欺│
│ │昀│30分 │電,稱被害│ │ │王萬福 │ 卷一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人在網路購│ │ │000-000000000000│ 145頁到 │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物時,誤填│ │ │9 │ 第147 頁│附表二編號1 、5 │
│ │ │ │寫成分期付│ ├────┼────────┤ ) 。 │、6 、10所示之物│
│ │ │ │款之方式,│ │②30,000│臺灣銀行台中工業│2.00000000│沒收。 │
│ │ │ │需至ATM 操│ │ │區分行 │ 電話譯文│ │
│ │ │ │作取消。 │ │ │周建宏 │ (偵查卷│ │
│ │ │ │ │ │ │000-000000000000│ 三第215 │ │
│ │ │ │ │ ├────┼────────┤ 頁) 。 │ │
│ │ │ │ │ │③79,800│第一銀行太平分行│3.人頭帳戶│ │
│ │ │ │ │ │ │林令宜 │ 交易明細│ │
│ │ │ │ │ │ │000-00000000000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97 │ │
│ │ │ │ │ │ │ │ 、203、 │ │
│ │ │ │ │ │ │ │ 208頁)。│ │
├─┼─┼────┼─────┼──┼────┼────────┼─────┼────────┤
│18│何│97年6 月│自稱PChome│ATM │①15,980│兆豐銀行安和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桂│27日到97│賣家來電,│轉帳│ │洪崇漢 │ 錄(偵查 │丙○○、乙○○共│
│ │雯│年6 月28│稱被害人未│ │ │000-00000000000 │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日 │確定付款方│ ├────┼────────┤ 102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式,應至 │ │②7,082 │華南銀行大同分行│ 第103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ATM 設定約│ │ │林建名 │ ) 。 │號1 、5 、6 、 │
│ │ │ │定轉帳。 │ │ │000-000000000000│2.00000000│9 之1 、9 之3 、│
│ │ │ │ │ │ │ │ 電話譯文│10、13、14所示之│
│ │ │ │ │ │ │ │ (偵查卷│物沒收。 │
│ │ │ │ │ │ │ │ 三第21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01 │ │
│ │ │ │ │ │ │ │ 、114 反│ │
│ │ │ │ │ │ │ │ 頁)。 │ │
├─┼─┼────┼─────┼──┼────┼────────┼─────┼────────┤
│19│蔡│97年6 月│自稱土地銀│ATM │21,000 │華南銀行大同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千│28日 │行陳姓男子│轉帳│ │林建名 │ 錄(偵查 │丙○○、乙○○共│
│ │惠│ │來電,稱被│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害人先前購│ │ │7154 │ 184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物在超商取│ │ │ │ 第186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貨付款時,│ │ │ │ )。 │號1 、5 、6 、 │
│ │ │ │誤填寫月扣│ │ │ │2.00000000│9 之1 、9 之3 、│
│ │ │ │款欄,需至│ │ │ │ 電話譯文│10、13、14所示之│
│ │ │ │ATM 操作取│ │ │ │ (偵查卷│物沒收。 │
│ │ │ │消設定。 │ │ │ │ 三第21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01 │ │
│ │ │ │ │ │ │ │ 頁) 。 │ │
├─┼─┼────┼─────┼──┼────┼────────┼─────┼────────┤
│20│辛│97年6 月│自稱網拍賣│ATM │①1,042 │華南銀行大同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艾│28日13時│家來電,稱│轉帳├────┤林建名 │ 錄(偵查 │丙○○、乙○○共│
│ │蓉│25分 │被害人在超│ │②2,011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商取貨付款│ │ │ │ 168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時,誤填寫│ │ │ │ 第169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12期付費,│ │ │ │ ) 。 │號1 、5 、6 、 │
│ │ │ │需至ATM 操│ │ │ │2.00000000│9 之1 、9 之3 、│
│ │ │ │作取消設定│ │ │ │ 電話譯文│10、13、14所示之│
│ │ │ │。 │ │ │ │ (偵查卷│物沒收。 │
│ │ │ │ │ │ │ │ 三第21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01 │ │
│ │ │ │ │ │ │ │ 頁) 。 │ │
├─┼─┼────┼─────┼──┼────┼────────┼─────┼────────┤
│21│吳│97年6 月│來電稱被害│ATM │1,4501 │華南銀行大同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金│28日13時│人之前在網│轉帳│ │林建名 │ 錄(偵查 │丙○○、乙○○共│
│ │燕│28分 │路購物時,│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發生付款錯│ │ │ │ 165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誤,需到 │ │ │ │ 第166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ATM操作進 │ │ │ │ ) 。 │號1 、5 、6 、 │
│ │ │ │行訂正。 │ │ │ │2.00000000│9 之1 、9 之3 、│
│ │ │ │ │ │ │ │ 電話譯文│10、13、14所示之│
│ │ │ │ │ │ │ │ (偵查卷│物沒收。 │
│ │ │ │ │ │ │ │ 三第21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101 │ │
│ │ │ │ │ │ │ │ 頁)。 │ │
├─┼─┼────┼─────┼──┼────┼────────┼─────┼────────┤
│22│姜│97年6 月│自稱臺灣企│ATM │①29,983│中壢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懿│29日17時│銀客服人員│轉帳│ │邱顯智 │ 錄(偵 查│丙○○、乙○○共│
│ │芳│10分 │來電,稱被│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害人先前在│ │ │76 │ 178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奇摩購物時├──┼────┼────────┤ 第179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誤設定成│無摺│②68,000│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 。 │號1 、5 、6 、10│
│ │ │ │分期付款,│存入│ │唐緯豐 │2.00000000│、13、14所示之物│
│ │ │ │需至ATM 操│ │ │000-00000000000 │ 電話譯文│沒收。 │
│ │ │ │作取消設定│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226 │ │
│ │ │ │ │ │ │ │ 頁)。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13 │ │
│ │ │ │ │ │ │ │ 、340 反│ │
│ │ │ │ │ │ │ │ 頁)。 │ │
├─┼─┼────┼─────┼──┼────┼────────┼─────┼────────┤
│23│張│97年6 月│自稱遠東商│ATM │①12,345│中壢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筱│29日17時│銀客服人員│轉帳│ │邱顯智 │ 錄(偵查 │丙○○、乙○○共│
│ │莉│30分 │來電,稱被│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害人之前在│ │ │76 │ 149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奇摩購物時│ ├────┼────────┤ 第150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誤填寫分│ │②2,000 │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 。 │號1 、5 、6 、10│
│ │ │ │12期付款,│ ├────┤唐緯豐 │2.00000000│、13、14所示之物│
│ │ │ │需至ATM 操│ │③24,000│000-00000000000 │ 電話譯文│沒收。 │
│ │ │ │作取消設定│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226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13 │ │
│ │ │ │ │ │ │ │ 、340 反│ │
│ │ │ │ │ │ │ │ 頁)。 │ │
├─┼─┼────┼─────┼──┼────┼────────┼─────┼────────┤
│24│張│97年6 月│自稱奇摩拍│ATM │①11,023│合作金庫龍潭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宏│30日17時│賣賣家來電│轉帳│ │蘇廷劼 │ 錄(偵 查│丙○○、乙○○共│
│ │慈│24分 │,稱被害人│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於超商取貨│ │ │651 │ 175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時,誤勾選│ ├────┼────────┤ 第176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到分期付款│ │②29,983│褒忠郵局 │ )。 │號1 、5 、6 、10│
│ │ │ │,需至ATM │ │ │林俊源 │2.00000000│、13、14所示之物│
│ │ │ │操作解除設│ │ │000-000000000000│ 電話譯文│沒收。 │
│ │ │ │定。 │ │ │51 │ (偵查卷│ │
│ │ │ │ │ ├────┼────────┤ 三第218 │ │
│ │ │ │ │ │③98,000│聯邦銀行中山簡易│ 頁) 。 │ │
│ │ │ │ │ │ │分行 │3.人頭帳戶│ │
│ │ │ │ │ ├────┤金子鈴 │ 交易明細│ │
│ │ │ │ │ │④2,000 │000-000000000000│ 表 (本院│ │
│ │ │ │ │ │ │3713 │ 卷第237 │ │
│ │ │ │ │ │ │ │ 、260、 │ │
│ │ │ │ │ │ │ │ 346頁)。│ │
├─┼─┼────┼─────┼──┼────┼────────┼─────┼────────┤
│25│廖│97年6 月│自稱雅虎奇│ATM │29,988 │褒忠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彩│30日 │摩拍賣公司│轉帳│ │林俊源 │ 錄(偵查 │丙○○、乙○○共│
│ │惠│ │人員來電,│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稱被害人之│ │ │51 │ 162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前在雅虎拍│ │ │ │ 第163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賣網購物時│ │ │ │ ) 。 │號1 、5 、6 、10│
│ │ │ │,誤載為分│ │ │ │2.00000000│、13、14所示之物│
│ │ │ │期付款,需│ │ │ │ 電話譯文│沒收。 │
│ │ │ │至ATM 操作│ │ │ │ (偵查卷│ │
│ │ │ │取消設定。│ │ │ │ 三第218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37 │ │
│ │ │ │ │ │ │ │ 頁) 。 │ │
├─┼─┼────┼─────┼──┼────┼────────┼─────┼────────┤
│26│蔡│97年6 月│不詳人士來│ATM │13,124 │褒忠郵局 │1.被害人筆│甲○○、丁○○、│
│ │孟│30日19時│電,稱被害│轉帳│ │林俊源 │ 錄(偵查 │丙○○、乙○○共│
│ │瑤│許 │人之前在雅│ │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虎拍賣網購│ │ │51 │ 171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物後,取貨│ │ │ │ 第173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時誤簽到分│ │ │ │ ) 。 │號1 、5 、6 、10│
│ │ │ │期付款簽單│ │ │ │2.00000000│、13、14所示之物│
│ │ │ │,需至ATM │ │ │ │ 電話譯文│沒收。 │
│ │ │ │操作取消設│ │ │ │ (偵查卷│ │
│ │ │ │定。 │ │ │ │ 三第218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37 │ │
│ │ │ │ │ │ │ │ 頁) 。 │ │
├─┼─┼────┼─────┼──┼────┼────────┼─────┼────────┤
│27│邱│97年6月 │自稱土地銀│ATM │①6,217 │中華商銀台中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琮│30日19時│行客服人員│轉帳│ │徐智賢 │ 錄(偵查 │丙○○、乙○○共│
│ │博│30分 │來電稱:被│ ├────┤000-000000000000│ 卷一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害人之前在│ │②3,333 │00 │ 106頁到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網站購物取│ │ │ │ 第108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貨時,誤填│ │ │ │ ) 。 │號1 、5 、6 、10│
│ │ │ │寫成分期付│ │ │ │2.00000000│、13、14所示之物│
│ │ │ │款,需至提│ │ │ │ 電話譯文│沒收。 │
│ │ │ │款機做註銷│ │ │ │ (偵查卷│ │
│ │ │ │動作。 │ │ │ │ 三第223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302 │ │
│ │ │ │ │ │ │ │ 頁) 。 │ │
├─┼─┼────┼─────┼──┼────┼────────┼─────┼────────┤
│28│蔡│97年7 月│上網購買女│ATM │29,982 │台灣企銀新營分行│1.被害人筆│甲○○、丁○○、│
│ │正│2 日17時│用手提包,│轉帳│ │鄭忠義 │ 錄(偵查 │丙○○、乙○○、│
│ │一│35分 │被告知需至│ │ │000-00000000000 │ 卷一第99│戊○○共同犯詐欺│
│ │ │ │ATM 操作確│ │ │ │ 頁到第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認職業身分│ │ │ │ 100 頁) │徒刑參月,戊○○│
│ │ │ │,經依指示│ │ │ │ 。 │所處徒刑部分如易│
│ │ │ │匯款後,卻│ │ │ │2.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未交付商品│ │ │ │ 電話譯文│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偵查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 │ 三第231 │1 、2 、5 、6 、│
│ │ │ │ │ │ │ │ 頁) 。 │10至14所示之物沒│
│ │ │ │ │ │ │ │3.扣案之鄭│收。 │
│ │ │ │ │ │ │ │ 忠義台灣│ │
│ │ │ │ │ │ │ │ 企銀存摺│ │
│ │ │ │ │ │ │ │ 、提款卡│ │
│ │ │ │ │ │ │ │ 、印章 │ │
│ │ │ │ │ │ │ │4.人頭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29│廖│97年7 月│自稱小雯之│ATM │①18,999│合作金庫銀行鼓山│1.被害人筆│甲○○、丁○○、│
│ │建│5 日18時│女子來電,│轉帳│ │分行 │ 錄(偵查 │丙○○、乙○○、│
│ │豪│許 │稱要援交,│ │ │侯英華 │ 卷四第 │戊○○共同犯詐欺│
│ │ │ │惟需先持提│ │ │000-000000000000│ 195頁到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款卡至ATM │ │ │ 7 │ 第196 頁│徒刑參月,戊○○│
│ │ │ │操作做身分├──┼────┼────────┤ ) 。 │所處徒刑部分如易│
│ │ │ │確認。 │無摺│②29,000│第一銀行新營分行│2.扣案之侯│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存入│ │高品潔 │ 英華合作│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000000 │ 金庫存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無摺│③1,000 │ │ 、提款卡│1 、5 、6 、7 、│
│ │ │ │ │存入│ │ │3.人頭帳戶│10至14所示之物沒│
│ │ │ │ │ │ │ │ 交易明細│收。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42 │ │
│ │ │ │ │ │ │ │ 、361 反│ │
│ │ │ │ │ │ │ │ 頁)。 │ │
│ │ │ │ │ │ │ │4.簡訊照片│ │
│ │ │ │ │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151 │ │
│ │ │ │ │ │ │ │ 頁) 。 │ │
├─┼─┼────┼─────┼──┼────┼────────┼─────┼────────┤
│30│余│97年7 月│自稱不知名│ATM │13,901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1.被害人筆│甲○○、丁○○、│
│ │宛│6 日 │網路購物之│轉帳│ │分行 │ 錄(偵查 │丙○○、乙○○、│
│ │蓁│ │林小姐來電│ │ │郭文進 │ 卷四第 │戊○○共同犯詐欺│
│ │ │ │,稱被害人│ │ │000-000000000000│ 198頁到 │取財罪,各處有期│
│ │ │ │每個月均有│ │ │ │ 第199 頁│徒刑參月,戊○○│
│ │ │ │分期付款,│ │ │ │ ) 。 │所處徒刑部分如易│
│ │ │ │需至ATM操 │ │ │ │2.扣案之郭│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作予以取消│ │ │ │ 文進合作│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交易。 │ │ │ │ 金庫存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 │ 、提款卡│1 、5 、6 、8 、│
│ │ │ │ │ │ │ │3.人頭帳戶│10至14所示之物沒│
│ │ │ │ │ │ │ │ 交易明細│收。 │
│ │ │ │ │ │ │ │ 表 (本院│ │
│ │ │ │ │ │ │ │ 卷第247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簡訊照片│ │
│ │ │ │ │ │ │ │ (偵查卷│ │
│ │ │ │ │ │ │ │ 三第152 │ │
│ │ │ │ │ │ │ │ 頁) 。 │ │
└─┴─┴────┴─────┴──┴────┴────────┴─────┴────────┘
附表二:本案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 註 │警局編號│
├──┼──────────────┼──┼───┼───────┼─────┼────┤
│01 │NOKIA手機 │支 │1 │己○○ │己○○犯罪│A2-1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 │ │ │ │所用手機 │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02 │鄭忠義台灣企銀存摺 │本 │1 │己○○ │被害人蔡正│C-16 │
│ │(000-00000000000) │ │ │ │一轉帳之人│ │
│ │台灣企銀提款卡 │張 │1 │ │頭帳戶 │ │
│ │鄭忠義印章 │枚 │1 │ │ │ │
├──┼──────────────┼──┼───┼───────┼─────┼────┤
│03 │1.簡兆良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己○○ │被害人陳小│C-18 │
│ │2.簡兆良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涵轉帳之人│ │
│ │ │ │ │ │頭帳戶基本│ │
│ │ │ │ │ │身分資料影│ │
│ │ │ │ │ │本 │ │
├──┼──────────────┼──┼───┼───────┼─────┼────┤
│04 │1.游佳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己○○ │被害人蔡瑛│C-19 │
│ │2.劉長順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瑾、癸○○│ │
│ │3.張重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子○○、│ │
│ │4.劉穎儒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卯○○、鄧│ │
│ │5.劉昱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翔文、鄭安│ │
│ │6.鄭明輝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長、壬○○│ │
│ │ │ │ │ │、辰○○、│ │
│ │ │ │ │ │轉帳之人頭│ │
│ │ │ │ │ │帳戶基本身│ │
│ │ │ │ │ │分資料影本│ │
├──┼──────────────┼──┼───┼───────┼─────┼────┤
│05 │NOKIA手機 │支 │1 │丁○○ │供丁○○犯│ │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罪所用手機│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06 │1-1.NOKIA手機 │支 │1 │丙○○ │均為供洪詠│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捷犯罪所用│ │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 │ │ │手機門號 │ │
│ │ 張) │ │ │ │ │ │
│ │1-2.NOKIA 手機 │支 │1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 │ │
│ │ 1 張)及0000-000000易付母│張 │1 │ │ │ │
│ │ 卡(SIM卡已取下) │ │ │ │ │ │
│ │1-3.NOKIA手機 │支 │1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 │ │ │ │ │
│ │ 1張) │ │ │ │ │ │
├──┼──────────────┼──┼───┼───────┼─────┼────┤
│07 │侯金華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本 │1 │丙○○ │被害人廖健│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豪轉帳之人│ │
│ │合作金庫提款卡 │張 │1 │ │頭帳戶 │ │
├──┼──────────────┼──┼───┼───────┼─────┼────┤
│08 │郭文進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本 │1 │丙○○ │被害人余宛│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蓁轉帳之人│ │
│ │華南商業銀行提款卡 │張 │1 │ │頭帳戶 │ │
│ │郭文進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郭文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09 │1.林健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丙○○ │被害人李美│ │
│ │2.李東林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鳳、寅○○│ │
│ │3.林健名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丑○○、│ │
│ │ │ │ │ │卯○○、何│ │
│ │ │ │ │ │桂雯、蔡千│ │
│ │ │ │ │ │惠、辛○○│ │
│ │ │ │ │ │、庚○○轉│ │
│ │ │ │ │ │帳之人頭帳│ │
│ │ │ │ │ │戶基本身分│ │
│ │ │ │ │ │資料影本 │ │
├──┼──────────────┼──┼───┼───────┼─────┼────┤
│10 │NOKIA手機 │支 │1 │甲○○ │供甲○○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罪所用手機│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門號 │ │
├──┼──────────────┼──┼───┼───────┼─────┼────┤
│11 │NOKIA手機 │支 │1 │戊○○ │供黃世育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罪所用手機│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門號 │ │
├──┼──────────────┼──┼───┼───────┼─────┼────┤
│12 │NOKIA手機 │支 │1 │戊○○ │供黃世育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罪所用手機│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門號 │ │
│ │及0000-000000 易付母卡(SIM │張 │1 │ │ │ │
│ │卡已取下) │ │ │ │ │ │
├──┼──────────────┼──┼───┼───────┼─────┼────┤
│13 │NOKIA手機 │支 │1 │乙○○ │供乙○○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罪所用手機│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門號 │ │
├──┼──────────────┼──┼───┼───────┼─────┼────┤
│14 │ZIKOM行動電話 │支 │1 │乙○○ │供乙○○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罪所用手機│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門號 │ │
└──┴──────────────┴──┴───┴───────┴─────┴────┘
附表三: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品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三第82頁到第87頁) │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警局編號│
├──┼──────────────┼──┼───┼───────┼─────┼────┤
│01 │現金 │元 │158,10│己○○ │與本案無關│A1 │
│ │ │ │0 │ │ │ │
├──┼──────────────┼──┼───┼───────┼─────┼────┤
│02 │NOKIA手機 │支 │4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 │2-2.序號:000000000000000(含│ │ │ │關 │A2-2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2-3.序號:000000000000000(無│ │ │ │ │A2-3 │
│ │ SIM卡) │ │ │ │ │ │
│ │2-4.序號:000000000000000(含│ │ │ │ │A2-4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2-5.序號:0000000000000000( │ │ │ │ │A2-5 │
│ │ 含SIM卡1張,號碼未知) │ │ │ │ │ │
├──┼──────────────┼──┼───┼───────┼─────┼────┤
│03 │記帳本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3 │
├──┼──────────────┼──┼───┼───────┼─────┼────┤
│04 │人頭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A4 │
│ │盧發強汽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張 │1 │ │關 │ │
│ │盧發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盧發強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盧發強汽車保險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05 │本票 │張 │3 │同上 │均與本案無│A5 │
│ │1.本票號碼:732575、金額:93│ │ │ │關 │ │
│ │ 萬、發票人:林高健、發票日│ │ │ │ │ │
│ │ 期:95年1月30日。 │ │ │ │ │ │
│ │2.本票號碼:732572、金額:63│ │ │ │ │ │
│ │ 萬、發票人:林高健、發票日│ │ │ │ │ │
│ │ 期:95年2月5日。 │ │ │ │ │ │
│ │3.本票號碼:732574、金額:53│ │ │ │ │ │
│ │ 萬、發票人:林高健、發票日│ │ │ │ │ │
│ │ 期:95年2月10日。 │ │ │ │ │ │
├──┼──────────────┼──┼───┼───────┼─────┼────┤
│06 │記者證(己○○)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6 │
├──┼──────────────┼──┼───┼───────┼─────┼────┤
│07 │台灣大哥大申請書面資料 │張 │半 │同上 │與本案無關│A7 │
│ │(門號0000-000000、李鴻汶) │ │ │ │ │ │
├──┼──────────────┼──┼───┼───────┼─────┼────┤
│08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電話母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8 │
│ │卡(無SIM卡,載有鄧金堆姓名 │ │ │ │ │ │
├──┼──────────────┼──┼───┼───────┼─────┼────┤
│09 │名片簿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9 │
├──┼──────────────┼──┼───┼───────┼─────┼────┤
│10 │NOKIA手機 │支 │6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 │1.序號:00000000000000(含 │ │ │ │關 │AA-1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 │2.序號:000000000000000(含 │ │ │ │ │AA-2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 │3.序號:000000000000000(含 │ │ │ │ │AA-3 │
│ │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 │4.序號:00000000000000(無 │ │ │ │ │AA-4 │
│ │ SIM卡) │ │ │ │ │ │
│ │5.序號:000000000000000(無 │ │ │ │ │AA-5 │
│ │ SIM卡) │ │ │ │ │ │
│ │6.序號:000000000000000(無 │ │ │ │ │AA-6 │
│ │ SIM卡) │ │ │ │ │ │
├──┼──────────────┼──┼───┼───────┼─────┼────┤
│11 │遠傳易付卡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7 │
├──┼──────────────┼──┼───┼───────┼─────┼────┤
│12 │彰銀黃為琳存款條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8 │
├──┼──────────────┼──┼───┼───────┼─────┼────┤
│13 │人頭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AA-9 │
│ │蔡宗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關 │ │
│ │蔡宗達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14 │無線網卡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10 │
├──┼──────────────┼──┼───┼───────┼─────┼────┤
│15 │帳冊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11 │
├──┼──────────────┼──┼───┼───────┼─────┼────┤
│16 │監視器 │個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12 │
├──┼──────────────┼──┼───┼───────┼─────┼────┤
│17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13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無SIM卡) │ │ │ │ │ │
├──┼──────────────┼──┼───┼───────┼─────┼────┤
│18 │電話帳單,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AA-14 │
│ │中華電信市話帳單暨繳費收據 │張 │3 │ │關 │ │
│ │中華電信資料 │張 │2 │ │ │ │
│ │交易明細表 │張 │1 │ │ │ │
│ │便條紙(載有無名小站帳號資料)│張 │1 │ │ │ │
├──┼──────────────┼──┼───┼───────┼─────┼────┤
│19 │vibo電話資料 │張 │7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15 │
├──┼──────────────┼──┼───┼───────┼─────┼────┤
│20 │筆電 │組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A-16 │
├──┼──────────────┼──┼───┼───────┼─────┼────┤
│21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AA-17 │
│ │1.信用卡銀行代碼對照表 │張 │2 │ │關 │ │
│ │2.偽卡緊急通報單 │張 │1 │ │ │ │
│ │3.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張 │1 │ │ │ │
│ │ 本 │ │ │ │ │ │
│ │4.經濟部92年12月30日經授中字│張 │1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 │張 │1 │ │ │ │
│ │5.謝益豐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6.謝益豐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7.勝虹昌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張 │1 │ │ │ │
│ │ 影本 │ │ │ │ │ │
│ │8.勝虹昌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書影│張 │1 │ │ │ │
│ │ 本 │ │ │ │ │ │
│ │9.楊境南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10.黃慶祥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11.潭金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12.潭金炫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1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張 │1 │ │ │ │
│ │1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 │張 │1 │ │ │ │
│ │15.發票收據 │張 │26 │ │ │ │
│ │16.估價單 │張 │5 │ │ │ │
│ │17.陳秀姈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18.股票代墊款交易明細 │張 │1 │ │ │ │
│ │19.信封 │個 │1 │ │ │ │
├──┼──────────────┼──┼───┼───────┼─────┼────┤
│22 │現金 │元 │23,300│同上 │與本案無關│B-1 │
├──┼──────────────┼──┼───┼───────┼─────┼────┤
│23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B-2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含SIM卡1張,號碼未知) │ │ │ │ │ │
├──┼──────────────┼──┼───┼───────┼─────┼────┤
│24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B-3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含SIM卡1張,號碼未知) │ │ │ │ │ │
├──┼──────────────┼──┼───┼───────┼─────┼────┤
│25 │金融卡7張,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B-4 │
│ │1.第一銀行提款卡 │張 │1 │ │關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 │張 │1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 │ │ │ │
│ │3.台中銀行VISA金融卡 │張 │1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3 │ │ │ │
│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3 │ │ │ │
│ │5.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7 │ │ │ │
│ │6.郵局提款卡 │張 │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2 │ │ │ │
│ │7.渣打銀行金融卡 │張 │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5 │ │ │ │
├──┼──────────────┼──┼───┼───────┼─────┼────┤
│26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C-1 │
│ │1.便條紙(載有日期、金額) │張 │1 │ │關 │ │
│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3.自由時報分類廣告費收據 │張 │2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聯單 │張 │1 │ │ │ │
│ │5.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單 │張 │1 │ │ │ │
│ │6.健群有線電視收視收據 │張 │1 │ │ │ │
│ │7.行動虛擬網路服務異動申請書│張 │1 │ │ │ │
│ │8.亞太固網寬頻纜線電話服務申│張 │1 │ │ │ │
│ │ 裝異動書 │ │ │ │ │ │
│ │9.健群有線電視寬頻網路服務申│張 │1 │ │ │ │
│ │ 請書 │ │ │ │ │ │
├──┼──────────────┼──┼───┼───────┼─────┼────┤
│27 │教戰手冊 │張 │12 │同上 │均與本案無│C-2 │
│ │ │ │ │ │關 │ │
├──┼──────────────┼──┼───┼───────┼─────┼────┤
│28 │監視器 │顆 │4 │同上 │均與本案無│C-3.1-4 │
│ │ │ │ │ │關 │ │
├──┼──────────────┼──┼───┼───────┼─────┼────┤
│29 │電腦設備(含螢幕、印表機、主│組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4 │
│ │機) │ │ │ │關 │ │
├──┼──────────────┼──┼───┼───────┼─────┼────┤
│30 │遠傳0000-000000電話母卡(無 │張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5 │
│ │SIM卡) │ │ │ │關 │ │
│ │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影本(洪俊祥)│張 │1 │ │ │ │
├──┼──────────────┼──┼───┼───────┼─────┼────┤
│31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 │31-1.中華電話市話帳單 │張 │1 │ │關 │C-6-1 │
│ │31-2.遠傳電信繳費收據 │張 │3 │ │ │C-6-2 │
│ │31-3.教戰手冊 │張 │4 │ │ │C-6-3 │
│ │ │ │ │ │ │ │
├──┼──────────────┼──┼───┼───────┼─────┼────┤
│32 │蔡宗宏玉山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7 │
│ │(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 │玉山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
│33 │蔡宗宏彰化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8 │
│ │(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 │彰化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
│34 │台新銀行VISA提款卡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C-9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35 │蔡宗宏印章 │枚 │2 │同上 │與本案無關│C-10 │
├──┼──────────────┼──┼───┼───────┼─────┼────┤
│36 │羅文義台灣企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11 │
│ │(000-00000000000) │ │ │ │關 │ │
│ │台灣企銀提款卡 │張 │1 │ │ │ │
├──┼──────────────┼──┼───┼───────┼─────┼────┤
│37 │羅文義合作金庫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12 │
│ │(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 │合作金庫提款卡 │張 │1 │ │ │ │
├──┼──────────────┼──┼───┼───────┼─────┼────┤
│38 │羅文義印章 │枚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C-13 │
├──┼──────────────┼──┼───┼───────┼─────┼────┤
│39 │黃郁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C-14 │
├──┼──────────────┼──┼───┼───────┼─────┼────┤
│40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C-15 │
│ │1.周健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關 │ │
│ │2.林正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3.黃士軒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4.便條紙(載有卡號、通儲密碼)│張 │1 │ │ │ │
│ │5.信封 │個 │1 │ │ │ │
│ │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31 │ │ │ │
├──┼──────────────┼──┼───┼───────┼─────┼────┤
│41 │陳逢琦第一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17 │
│ │(000-00000000000) │ │ │ │關 │ │
│ │陳逢琦印章 │枚 │1 │ │ │ │
│ │陳逢琦基本資料 │張 │1 │ │ │ │
├──┼──────────────┼──┼───┼───────┼─────┼────┤
│42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C-18 │
│ │1.謝明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關 │ │
│ │2.詹芷茵汽車駕照正面影本 │張 │1 │ │ │ │
│ │3.詹芷茵健保卡正面影本 │張 │1 │ │ │ │
│ │4.林志忠汽車駕照正面影本 │張 │1 │ │ │ │
│ │5.交易明細表 │張 │22 │ │ │ │
├──┼──────────────┼──┼───┼───────┼─────┼────┤
│43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C-19 │
│ │1.傳真結果報表 │張 │2 │ │關 │ │
│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張 │3 │ │ │ │
│ │3.賴佳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4.游筱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5.羅文義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6.羅文義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7.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3 │ │ │ │
├──┼──────────────┼──┼───┼───────┼─────┼────┤
│44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C-20 │
│ │1.葉楊阿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關 │ │
│ │2.林文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3.許樹枝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4.許樹枝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5.邱信維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6.劉成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7.林子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8.唐宇涵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9.許守共健保卡正面影本 │張 │1 │ │ │ │
│ │10.唐樹琳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45 │陳彥甫京城銀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C-21 │
│ │1.京城網路銀行業務服務申請書│張 │1 │ │關 │ │
│ │ 暨約定書 │ │ │ │ │ │
│ │2.京城銀行啟用密碼單 │張 │1 │ │ │ │
│ │3.陳彥甫印章 │枚 │1 │ │ │ │
├──┼──────────────┼──┼───┼───────┼─────┼────┤
│46 │王孟修郵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22 │
│ │(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 │郵局提款卡 │張 │1 │ │ │ │
│ │王孟修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王孟修基本資料 │張 │1 │ │ │ │
├──┼──────────────┼──┼───┼───────┼─────┼────┤
│47 │余蕭佑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23 │
│ │(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 │渣打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 │余蕭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余蕭佑印章 │枚 │1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 │ │ │ │
├──┼──────────────┼──┼───┼───────┼─────┼────┤
│48 │陳彥甫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存│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C-24 │
│ │摺 │ │ │ │關 │ │
│ │陳彥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上載│張 │1 │ │ │ │
│ │有京城銀行密碼) │ │ │ │ │ │
│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繳款收 │張 │1 │ │ │ │
│ │執聯 │ │ │ │ │ │
│ │高品潔第一銀行VISA信用卡 │張 │1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名細表 │張 │11 │ │ │ │
├──┼──────────────┼──┼───┼───────┼─────┼────┤
│49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C-25 │
│ │1.黃森泉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啟│張 │1 │ │關 │ │
│ │ 用密碼單 │ │ │ │ │ │
│ │2.國外長傳真明細 │張 │2 │ │ │ │
│ │ (傳真號碼000-000000000000)│ │ │ │ │ │
│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63 │ │ │ │
│ │4.交易明細表影本 │張 │3 │ │ │ │
├──┼──────────────┼──┼───┼───────┼─────┼────┤
│50 │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電話卡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C-26 │
│ │(含SIM卡) │ │ │ │ │ │
├──┼──────────────┼──┼───┼───────┼─────┼────┤
│51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D-1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含SIM卡1張,號碼未知) │ │ │ │ │ │
├──┼──────────────┼──┼───┼───────┼─────┼────┤
│52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D-2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含SIM卡1張,號碼未知) │ │ │ │ │ │
└──┴──────────────┴──┴───┴───────┴─────┴────┘
附表四: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品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三第92頁) │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警局編號│
├──┼──────────────┼──┼───┼───────┼─────┼────┤
│01 │記事本 │本 │1 │己○○ │與本案無關│AC-1 │
├──┼──────────────┼──┼───┼───────┼─────┼────┤
│02 │人民幣 │元 │2,813 │同上 │與本案無關│AC-2 │
├──┼──────────────┼──┼───┼───────┼─────┼────┤
│03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C-3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無SIM卡) │ │ │ │ │ │
├──┼──────────────┼──┼───┼───────┼─────┼────┤
│04 │CKT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C-4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含SIM卡1張,號碼未知) │ │ │ │ │ │
├──┼──────────────┼──┼───┼───────┼─────┼────┤
│05 │租賃契約書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C-5 │
├──┼──────────────┼──┼───┼───────┼─────┼────┤
│06 │教戰手冊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C-6 │
├──┼──────────────┼──┼───┼───────┼─────┼────┤
│07 │本票 │張 │3 │同上 │均與本案無│AC-7 │
│ │1.本票號碼:293381、金額:6 │ │ │ │關 │ │
│ │ 萬、發票人:邱志勇、發票日│ │ │ │ │ │
│ │ 期:96年2月6日。 │ │ │ │ │ │
│ │2. 本票號碼:293382、金額:6│ │ │ │ │ │
│ │ 萬、發票人:邱志勇、發票 │ │ │ │ │ │
│ │ 日期:96年3月6日。 │ │ │ │ │ │
│ │1.本票號碼:293380、金額:6 │ │ │ │ │ │
│ │ 萬、發票人:邱志勇、發票日│ │ │ │ │ │
│ │ 期:96年1月6日。 │ │ │ │ │ │
├──┼──────────────┼──┼───┼───────┼─────┼────┤
│08 │李家明影像光碟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AC-8 │
├──┼──────────────┼──┼───┼───────┼─────┼────┤
│09 │資料一份,含: │ │ │同上 │均與本案無│AC-9 │
│ │1.輕鬆打客戶資料影本(姜順富)│張 │1 │ │關 │ │
│ │2.姜順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3.姜順富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 │4.借款資料便條紙 │張 │1 │ │ │ │
├──┼──────────────┼──┼───┼───────┼─────┼────┤
│10 │K他命 │克 │7.79 │同上 │與本案無關│AC-10 │
└──┴──────────────┴──┴───┴───────┴─────┴────┘
附表五: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品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三第104頁到第107頁) │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
├──┼──────────────┼──┼───┼───────┼─────┤
│01 │NOKIA手機 │支 │1 │丁○○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2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無SIM卡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3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4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5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6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7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08 │Sony Ericsson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09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0 │LG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含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1 │和信電信電話母卡0000-000000 │張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不含SIM卡) │ │ │ │關 │
│ │連振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2 │和信電信0000-000000 SIM卡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無手機) │ │ │ │ │
├──┼──────────────┼──┼───┼───────┼─────┤
│13 │台灣大哥大電話卡0000-000000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含SIM卡1張,上載有何鴻池字 │ │ │ │ │
│ │樣) │ │ │ │ │
├──┼──────────────┼──┼───┼───────┼─────┤
│14 │和信電信電話卡0000-000000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含SIM卡1張) │ │ │ │ │
├──┼──────────────┼──┼───┼───────┼─────┤
│15 │和信電信電話卡0000-000000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含SIM卡1張) │ │ │ │ │
│ │連振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6 │筆記簿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17 │台灣大哥大繳款單 │張 │3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0000-000000 │ │ │ │關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18 │乙○○身分證影本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19 │便條紙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0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21 │中華電信市話00-00000000電話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費帳單 │ │ │ │ │
├──┼──────────────┼──┼───┼───────┼─────┤
│22 │自由時報分類廣告費收據 │張 │1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23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張 │2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張 │1 │ │關 │
├──┼──────────────┼──┼───┼───────┼─────┤
│24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張 │2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張 │1 │ │關 │
│ │細表 │ │ │ │ │
├──┼──────────────┼──┼───┼───────┼─────┤
│25 │現金新台幣28,981元 │元 │28,981│同上 │與本案無關│
├──┼──────────────┼──┼───┼───────┼─────┤
│26 │便條紙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上載林大偉帳號資料 │ │ │ │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 │ │ │ │
├──┼──────────────┼──┼───┼───────┼─────┤
│27 │不動產租賃契約書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28 │車位租賃契約書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附表六: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品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三第115頁到第119頁) │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
├──┼──────────────┼──┼───┼───────┼─────┤
│01 │第一銀行金融卡 │張 │1 │丙○○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0000) │ │ │ │ │
├──┼──────────────┼──┼───┼───────┼─────┤
│02 │便條紙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上載000-00000-0000、 基隆港│ │ │ │ │
│ │口分行、代號008、Z000000000)│ │ │ │ │
├──┼──────────────┼──┼───┼───────┼─────┤
│03 │0000-000000輕鬆打申裝資料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曾景賢) │ │ │ │ │
├──┼──────────────┼──┼───┼───────┼─────┤
│04 │存摺送信確認報表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05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0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 │ │ │ │關 │
├──┼──────────────┼──┼───┼───────┼─────┤
│06 │金龍汽車客運行李託運單 │張 │2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 │ │ │ │關 │
├──┼──────────────┼──┼───┼───────┼─────┤
│07 │邱金村身分證正本 │張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邱金村重型機車駕照正本 │張 │1 │ │關 │
│ │(重型機車駕照已被撕開,僅有 │ │ │ │ │
│ │正面資料,反面資料不存在) │ │ │ │ │
├──┼──────────────┼──┼───┼───────┼─────┤
│08 │張如富華南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張如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09 │呂金燕彰化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呂金燕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0 │楊治忠溪湖郵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楊治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1 │張政元台新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張 │1 │ │關 │
│ │張政元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2 │ │ │
│ │台新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12 │陳素靚大寮中興郵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郵局提款卡 │張 │1 │ │ │
│ │健保卡正面影本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4 │ │ │
│ │陳素靚玉山銀行存摺 │本 │1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玉山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3 │ │ │
├──┼──────────────┼──┼───┼───────┼─────┤
│13 │周正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均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14 │辜至恩台中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 │ │ │ │關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2 │ │ │
├──┼──────────────┼──┼───┼───────┼─────┤
│15 │朱木央台新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台新提款卡 │張 │1 │ │ │
│ │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2 │ │ │
├──┼──────────────┼──┼───┼───────┼─────┤
│16 │陳建東大雅郵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陳建東汽車駕照正面影本 │張 │1 │ │ │
│ │陳建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7 │紀文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5 │ │ │
│ │紀文或梧棲大庄郵局存摺 │本 │1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郵局提款卡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0 │ │ │
│ │紀文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紀文或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紀文或印章 │枚 │1 │ │ │
├──┼──────────────┼──┼───┼───────┼─────┤
│18 │邱義男台中文心路郵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郵局提款卡 │張 │1 │ │ │
│ │邱義男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0 │ │ │
├──┼──────────────┼──┼───┼───────┼─────┤
│19 │林鑫彰化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彰化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林鑫印章 │枚 │1 │ │ │
│ │林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3 │ │ │
├──┼──────────────┼──┼───┼───────┼─────┤
│20 │辜至恩第一銀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第一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辜至恩慶豐銀行存摺 │本 │1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辜至恩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辜至恩印章 │枚 │1 │ │ │
│ │台中銀行提款卡 │張 │1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張 │1 │ │ │
├──┼──────────────┼──┼───┼───────┼─────┤
│21 │陳仲信南投民族路郵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陳仲信汽車駕照正面影本 │張 │1 │ │ │
├──┼──────────────┼──┼───┼───────┼─────┤
│22 │江文俊兆豐銀行提款卡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23 │萬力行等人頭身分證件影本一份│張 │5 張共│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含: │ │31人 │ │關 │
│ │1.蔡家豪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黃仲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3.張志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4.陳珮瑜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5.曾大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6.弘志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7.邱雪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8.孔德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9.吳曜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0.萬力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1.張正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2.鍾宜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3.莊子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4.陳駿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5.戴偉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6.賴宏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7.李昱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8.阮建元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19.黃凱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1.周明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0.邱志銘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1.林宏璋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2.王議賢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3.吳勇範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4.陳文賢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5.王銘傳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6.陳明偉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7.許銘賢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8.王萬福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9.劉李坤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30.林水重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24 │BEQ 行動電話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25 │NOKIA.2610型行動電話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序號000000000/803250/0 │ │ │ │ │
│ │(無SIM卡) │ │ │ │ │
├──┼──────────────┼──┼───┼───────┼─────┤
│26 │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27 │華南銀行VISA金融卡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28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張 │19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附表七: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品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三第142頁到第143頁) │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
├──┼──────────────┼──┼───┼───────┼─────┤
│01 │NOKIA手機 │支 │1 │甲○○ │與本案無關│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02 │NOKIA手機 │支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03 │黃森泉國泰世華銀行彰泰分行存│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摺 │ │ │ │關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黃森泉身分正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04 │林晏慶第一銀行西螺分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關 │
│ │林晏慶印章 │枚 │1 │ │ │
├──┼──────────────┼──┼───┼───────┼─────┤
│05 │林顧峰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存│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摺 │ │ │ │關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開戶總約定書條款│張 │1 │ │ │
│ │確認聯正本 │ │ │ │ │
│ │林顧峰印章 │枚 │1 │ │ │
├──┼──────────────┼──┼───┼───────┼─────┤
│06 │蘇桔豐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蘇桔豐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自動付款機密碼單 │張 │1 │ │ │
│ │蘇桔豐印章 │枚 │1 │ │ │
├──┼──────────────┼──┼───┼───────┼─────┤
│07 │羅麗月台中銀行龍井分行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羅麗月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 │1 │ │ │
│ │羅麗月印章 │枚 │1 │ │ │
├──┼──────────────┼──┼───┼───────┼─────┤
│08 │黃森泉台中五權路郵局存摺 │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關 │
│ │黃森泉印章 │枚 │1 │ │ │
├──┼──────────────┼──┼───┼───────┼─────┤
│09 │王惠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由分│本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行存摺 │ │ │ │關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王惠珍身分證證反面影本 │張 │1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1 │ │ │
│ │王惠珍印章 │枚 │1 │ │ │
├──┼──────────────┼──┼───┼───────┼─────┤
│10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張 │3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存款,存入帳號:000-0000000│ │ │ │關 │
│ │000000000) │ │ │ │ │
├──┼──────────────┼──┼───┼───────┼─────┤
│11 │國外長傳真明細 │張 │1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傳真號碼: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附表八: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品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三第149頁) │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
├──┼──────────────┼──┼───┼───────┼─────┤
│01 │GPLUS手機 │支 │1 │戊○○ │與本案無關│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 │ │ │ │
└──┴──────────────┴──┴───┴───────┴─────┘
附表九: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品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三第162頁) │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考 │
├──┼──────────────┼──┼───┼───────┼─────┤
│01 │中華郵政金融卡(楊治忠) │張 │1 │乙○○ │均與本案無│
│ │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2 │ │ │
├──┼──────────────┼──┼───┼───────┼─────┤
│02 │彰化銀行金融卡(呂金燕) │張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9 │ │ │
├──┼──────────────┼──┼───┼───────┼─────┤
│03 │中華郵政金融卡(陳仲信) │張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2 │ │ │
├──┼──────────────┼──┼───┼───────┼─────┤
│04 │慶豐銀行金融卡(辜至恩) │張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00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4 │ │ │
├──┼──────────────┼──┼───┼───────┼─────┤
│05 │華南銀行金融卡(張如富) │張 │1 │同上 │均與本案無│
│ │000-000000000000 │ │ │ │關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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