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97,易,941,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
,原定於98年3 月11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98年4 月24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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